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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把逮捕關:自我監督見成效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0日 16: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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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檢察院推進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改革工作掃描

  民主與法制網記者 侯兆曉

  必要

  2009年9月,根據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要求及高檢院的整體部署,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全省範圍內部署開展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即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三年來,湖南省檢察機關嚴格按照中央和高檢院的要求,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紮實推進改革,確保了改革在湖南的全面健康有序開展。

  湖南省檢察機關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監督與配合併重、對內監督與對外監督並重的執法理念,在辦案過程中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確保了改革的效果。

  首先,加強對證據的審查把關。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審查是辦案的關鍵環節,關乎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準確性,很多錯案、質量不高的案件出現的根源在於對證據的審查把關不嚴。

  在審查中,湖南省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兩個證據”規定和高檢院有關指導意見,發現非法取證線索,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於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堅決依法予以排除;對瑕疵證據,要求偵查部門補正後方能予以使用,不允許瑕疵證據流入下一訴訟環節;對於排除非法證據後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的,不批准逮捕。湖南省檢察機關特別將審查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作為審查證據合法性、開展偵查監督的有效途徑,對於同步錄音錄像反映存在非法取證情形或者訊問筆錄的真實性存在重大問題的,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如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某市級院報捕的一件涉嫌受賄一案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時,發現犯罪嫌疑人雖然對自己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同步錄音錄像顯示偵查人員違反了相關規定,遂對這種行為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對該份訊問筆錄不予採信,並要求該院重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規範的訊問筆錄。

  其次,加強對逮捕條件的考量。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關係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有嚴格的控制性條件的。其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應當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改革實施以來,上級院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全面把握逮捕的三個條件,發揮了逮捕制度應有的監督制約功能。

  再次,加強對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如袁某涉嫌濫用職權案,基層院以案件偵查終結、對其變更逮捕強制措施不會發生證據變化擬變更逮捕強制措施。上級院發現,袁某與另一犯罪嫌疑人何某共同收受賄賂,並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了一百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袁某涉嫌數罪,且有串供嫌疑。上級院通知下級院不同意對袁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最後,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是加強內部監督、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手段。在辦案中,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發《糾正違法通知書》,並將違法情況抄送院領導或移送紀檢組、檢務督察、考核辦,強化對違法行為的全方位監督;對偵查中存在的取證不規範的行為,及時向辦案人員指出,要求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消除證據瑕疵,瑕疵無法消除的,對該證據不予採信;加強對偵查部門查封、扣押、凍結款物的審查,對應當扣押而不扣押或不應當扣押而隨意扣押款物的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既充分發揮款物的證據效用,又切實克服偵查部門利益驅動辦案;加強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把關,嚴格遵守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對不符合批延條件的案件堅決不予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做法

  為保障改革穩步有序推進,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完善相關程序,促進辦案和監督工作規範化、制度化。2009年9月以來,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相繼制定下發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相關工作問題協調意見》、《湖南省檢察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審查逮捕工作流程規定》、《湖南省檢察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審查逮捕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建立、健全了四項機制,從而確保了改革的規範運行。

  首先,規範辦案程序。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實際,對受案、審查、決定、執行、監督、重新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適時介入偵查等辦案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次,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確定了政治部、司改辦、偵查監督處、反貪局、反瀆局、監所檢察處等部門在落實改革中密切配合的原則,對案件受理、審查時間、案件管轄、辦案資格、業務培訓、辦案設備、經費、車輛及網絡傳輸保障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促進了改革有效運轉。

  再次,完善偵捕銜接機制。明確要求全省偵查監督部門要注重從偵捕銜接、逮捕必要性、附條件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案件討論、加強溝通協調等六個具體工作層面上,通過召開偵捕聯席會議、互派人員列席案件討論會、個案會商等形式,加強偵查部門與偵查監督部門的溝通協調,消除分歧。

  最後,健全捕後跟蹤監督機制。明確了案件承辦人為捕後跟蹤監督的責任主體;明確了捕後跟蹤監督的範圍包括從受案、逮捕、變更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到判決情況的全過程;明確了捕後跟蹤監督的方法為查閱案卡、電話溝通、審批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調研檢查;明確了承辦人要對捕後不訴、撤案、判無罪案件逐案進行分析,內勤每半年要對案件質量進行分析。

  成效

  通過三年多的實踐,全省檢察院在職務犯罪批捕案件質量上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一,辦案質量有所提升。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三年間,全市各基層檢察院共偵查終結職務犯罪案件起訴率為 78.82%;捕後不起訴10 人,捕後不起訴率為3.83%;經法院審理,沒有判無罪的案件。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與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相比,不起訴率下降近10 個百分點。在省檢察院組織的執法狀況考評中,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每年排名均位居全省各市州院同部門前列。

  二,內部監督不斷強化。上提一級改革以來,全市職務犯罪案件報捕人數佔立案總人數的比率逐年下降,從2007年的86.49%下降到2012年的54.55%,下降了近32個百分點,相反未報捕人數佔立案總人數的比率逐年上升,從2007年的13.51%上升到2012年的45.45%,全市各基層檢察院偵查部門對逮捕條件的把握更為理性,主動接受上級院監督的意識有效增強,報請逮捕案件質量意識明顯提高。

  三,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嚴防“以捕代偵”現象發生,加強逮捕必要性證明及審查,強化逮捕必要性論證説理,共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予逮捕決定9人,佔報請逮捕總人數的3.17 %。加強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認真把好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關,2009年批准延期88人,2010年為52人,2011年為23人,2012年為17人,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逐年下降,有效縮短了職務犯罪案件的訴訟時間,相對降低了捕後羈押期限,切實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除了以上看得見的成效,在執法規範化的運行機制上也得到了極好的改善。

  一次不規範、不公正的執法行為,就是簽發了一張人民群眾向我們索要公平正義的“期票”。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使上級院能夠對下級院的立案、偵查取證、強制措施適用、贓款贓物的查封扣押等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有力地推動了利益驅動辦案、執法作風粗暴、違法違規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等三大執法“頑症”的解決。

  在立案管轄、有效推動了偵查模式的轉變、有效規範了偵查行為、有效規範了變更逮捕強制措施方面也極大地進行了規範。

  採訪手記:

  2012年9月8日,中央網絡媒體一行來到湖南,見證了湖南檢察院司法改革的成效:他們把自身監督放在了與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們把自偵案件的監督擺上臺面,徹底解決“左手對右手説話”一樣的痼疾,決心和勇氣在基層檢察院和省檢察院漸次凸現。

  雖然推進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改革工作增加了辦案成本,減少了辦案效率,增加了訴累,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人權,他們還是把堅持走程序當作剛性原則來執行。

  此次採訪讓記者印證了湖南省委政府力推“法治湖南”的決心和勇氣。

熱詞:

  • 逮捕制度
  • 逮捕條件
  • 立案管轄
  • 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