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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統一選任打破熟人化瓶頸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3日 1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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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7個檢察院試點選任人民監督員21962名

  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03年啟動試點以來,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試點工作,佔全國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1962名。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檢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而試行的一項重要改革。”最高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有關負責人14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據介紹,在充分總結試點經驗、深入開展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最高檢于2010年10月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同時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革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人民監督員的監督範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

  “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標誌著人民監督員工作進入全面發展的新階段,也標誌著人民監督員制度正式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改革措施將進一步增強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公信力與監督活動的公正性,有利於更好地規範檢察執法行為,併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制化積累經驗。”這位負責人表示。(趙陽)

  詳細報道

  檢察權受監督範圍從三類案件五種情形調整為七個方面

  統一選任打破人民監督員熟人化瓶頸

  上圖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正在參加庭審。右圖為一名人民監督員獲得法院聘任證書。孟紹群 圖

  2003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主動向社會打開了一個窗口——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當月,最高檢正式下發《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並決定在天津、四川、河北、內蒙古等10地檢察機關開展試點。

  統計數據顯示,全國3137個檢察院試點了人民監督員制度,佔全國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共選任人民監督員21962名。

  在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0年10月,最高檢下發《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的通知》,標誌著人民監督員制度結束試點轉向全面推行。

  “這一制度的全面推行,進一步健全了對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機制,對於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高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有關負責人14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監督範圍擴充式調整

  在試點階段,“3類案件”、“5種情形”成為開展人民監督員工作的代表性符號。全面推行後,監督範圍統一調整為7個方面。

  “主要是將‘5種情形'納入剛性監督,同時把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具有終局性的其他環節也納入監督範圍。”這位負責人説。

  監督範圍調整前後最大的變化是去掉了“3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這位負責人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置初衷,是為了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2009年9月,最高檢發文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有效解決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案件的監督問題。若再保留,意義不大,還可能增加辦案時限壓力。”

  此外,還將“5種情形”中“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和“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分別調整為“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不正確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和“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這名負責人表示,擴充式調整的目的在於“使之更加完善”。比如延長羈押期限是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如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不正確,就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這種行為也是應當接受監督的主要內容。

  統一選任提高公信力

  人民監督員制度全面推行後,其選任由上級檢察院組織。而試點階段則是由本級檢察院選任。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改革選任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人民監督員的公信力。

  由於缺乏實踐經驗,試點階段推行本級院選任除便於操作外,一個很現實的原因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屬一個轄區,方便人民監督員協調本職工作和監督工作之間的時間銜接。而且,本地選任的人民監督員,熟悉發案地的社情民意,有助於更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實踐證明,本級院選任模式有效推進了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但隨著試點的不斷深入,這種選任方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熟人化”就是其中一個弊端。

  “人民監督員起初與辦案檢察官、檢察長並不一定是熟人,但隨著監督工作的開展,他們難免會變成熟人。”這名負責人認為,“熟人化”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監督的客觀公正。

  2008年11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宣佈全市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員由市院統一公開選任:該院對選任的人民監督員建立人民監督員庫,並按人民監督員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屬分院轄區分為5個子庫。市院在庫中抽選人民監督員監督本院及分院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分院在各自子庫中抽選人民監督員監督轄區基層院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

  經過重慶等越來越多試點院的充分實踐,統一選任人民監督員,打破了制約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熟人化”瓶頸,廣受社會各界好評。

  “事實上,最高檢在向中央提交深化改革的報告中,同時有上級院選任和外部選任兩種模式,中央最終同意以更為成熟的上級院選任方式為主。同時,每省可以選擇一到兩個地方試點在檢察體制外部選任。”這位負責人表示。

  儘管人民監督員尚未一步到位實現外部選任,但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對承擔全國檢察機關80%辦案數量的基層檢察院而言,已經有效打破了試點階段“自己請人監督自己”的質疑。(趙陽)

  檢察官感言

  “重慶模式”確保監督有效

  雷萬亞(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重慶市檢察機關經過多年的摸索,探索出人民監督員制度“重慶模式”。即由市檢察院統一組織、面向社會統一公開選任;建立人民監督員庫,在實施監督工作時從人民監督員庫中抽取監督員進行;實行“上管一級”的案件監督方式,市院、分院所辦案件由市院在人民監督員庫中抽選監督員進行監督,基層院所辦案件由所屬分院抽選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適當的擴大監督範圍。

  這一模式有效克服了原來的同級檢察院自行組織監督可能出現的人民監督員“熟人化”、公信力不足,以及人民監督員可抽取範圍狹窄等問題,確保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有效實現。(2011-02-15 趙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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