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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後殺人僅判15年 廣東檢方出庭抗訴改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3日 2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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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廣州8月23日電 (索有為 葉青 韋磊)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並飲酒後將朋友4歲的兒子無故殺害,深圳市中級法院根據有關鑒定和彭某有悔罪表現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該案由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後,23日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泰來監獄再審開庭。

  廣東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當庭改判彭某死緩。

  據了解,2012年1月,中國高檢院調整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辦理程序,從之前刑申部門進行審查後提出抗訴意見,然後移送公訴部門提請抗訴,改為由刑申部門直接提請抗訴並派員出庭。彭某故意殺人案是不服法判申訴案件辦案程序調整之後,廣東省檢察院刑申部門首次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案情顯示,2005年2月,被告人彭某在吸食毒品並飲酒後,在深圳市南山區將朋友王某4歲的兒子小雷無故殺害。案發後,當地司法機關分別委託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廣州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彭某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兩家鑒定機構均認定彭某作案時精神狀態符合“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但深圳康寧醫院認為,彭某作案時的精神症狀對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有一定影響,對此次作案行為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而廣州精神病醫院認為彭某的精神障礙是由於其自願選擇服食違禁物質,自陷於精神失常狀況而産生的,其對此存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時採納深圳康寧醫院的鑒定意見,認為原審被告人彭某是在辨認能力障礙和控制能力障礙精神失常狀態下作案,只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且彭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提出賠償被害人家屬6萬元,有悔罪表現。因此,深圳市中級法院從輕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決生效後,小雷的父親王某認為判決過輕,遂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廣東省檢察院刑申處立案復查後認為,彭某殺人時控制、辨認能力減弱,是由於吸毒使自己陷入該狀態。根據法律規定,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使自己一時陷入喪失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的狀態,並且在該狀態下實施符合犯罪構成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且吸食毒品在中國是違法行為,吸食毒品後犯罪不能因此減輕刑事責任。深圳中院的判決屬於量刑畸輕,於是廣東省檢察院對深圳中院的判決依法提出審判監督意見,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由於彭某已經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泰來監獄服刑,故此案選擇在彭某服刑地開庭,並由廣東省檢察院和廣東省高級法院派員出庭。最終,廣東省高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當庭改判原案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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