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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辦11張信用卡透支50萬輸光 自首前僅剩1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4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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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陪同張某到漢陽公安分局“自首”

張某辦了11張信用卡

  武漢市蔡甸區一名42歲男子辦了11張信用卡,大多是VIP金卡,單張卡最高能透支20萬元。他用透支的錢去賭博,輸掉50萬元,隨後將房屋抵押貸款10萬元,又再次輸光。妻離子散,居無定所的他多次致電記者説想自首。昨日,記者帶他到漢陽公安分局“自首”,警方正在調查情況。

  “自首”前口袋只有10元錢

  昨日早上10時,在漢陽區公安分局門口,張某進了本報採訪車。前一秒,記者還在擔心他能否趕來,因為前晚和他通話時,他説身無分文,沒路費從蔡甸跑到漢陽。一見面,他從褲袋裏掏出一張皺巴巴的10元紙幣説:“這是我僅有的錢,再不自首,我一天都挨不過去了。”

  8月4日晚間,張某突然給記者打來電話。他自稱一個朋友信用卡透支了50多萬,無力還款,家破人散,想去公安局自首,想諮詢一下政策。為此,他還連夜趕到本報編輯部附近住下,想第二天白天見面。當晚記者在電話中就告訴他:“即使獲刑坐牢,欠銀行的錢還是得還。”沒想到,次日他手機關機,人也沒出現。

  2天后,張某再次打來電話:“我身上只剩200元了,活不下去了,趕緊讓我去局子裏呆著吧。”記者經過聯絡,準備帶他去找蔡甸警方,沒想到他一聽回蔡甸,立馬回絕,“算了算了,熟人太多”,挂斷電話。

  前日,張某最後一次打來電話:“我想到我的幾張信用卡是在漢陽辦的,能不能去漢陽自首?”這回,他終於鐵下心,直到昨天,記者也是第一次見到他。

  透支50多萬全部輸光了

  “你是怎麼能透支花掉50多萬?”在採訪車上,記者問張某。他輕嘆一口氣説:“還不是賭博害死人。我本來是做服裝生意的,家庭幸福,這下全完了。”

  2006年,張某的熟人幫他代辦了第一張信用卡。他是個體戶,沒有固定職業和收入,為了通過銀行審核,熟人幫他偽造了工作單位和職位。第一張信用卡讓他嘗到了透支的甜頭,“刷卡一個月內沒利息,取現利息也不高,只要按時還就行了”。漸漸地,銀行業務員上門推銷、熟人托辦……他都來者不拒,最後自己主動找人辦卡,一下手中有了11張信用卡,壘起來有一副撲克牌那麼厚。

  起初服裝生意做得還可以,張某每月刷卡3萬多元,也能按期還上,用銀行的話説就是“信用度高,是潛在優質客戶”。一張經常刷的信用卡他只用了幾個月,業務經理就主動將他的透支額度提高到17萬。

  張某説,2011年底,他的服裝生意一下虧了100多萬,想快速扳本,就在漢口一家賭場豪賭,結果一下輸掉30多萬。輸急眼的他,開始用每張信用卡瘋狂透支取現,甚至將房屋抵押貸款10萬來賭,全都輸得精光。

  就在上個月,老婆和他離婚,正在上大二的兒子也不再理他。“我現在孤家寡人一個,餓了就回70多歲的父母家吃頓飯,實在混不下去了。”張某説。

  無力還款想到主動投案

  “你想好了嗎?確定要放棄自己的人生自由?”記者勸道。張某算起賬來:“我現在每張信用卡都辦了分期,每個月還是要還3萬,我今年42歲了,打工一個月頂多2000元,根本還不清了。”

  張某下了車,記者陪著他一起走進漢陽公安分局經偵大隊。警方聽了詳細情況後,將他移交給五里派出所。民警夏志勇問:“你接到過銀行催款沒?”張某説:“11張卡中,目前只有一張卡逾期2個月沒還,業務經理打來電話問過,但不算催款。”

  夏志勇稱,法律規定透支1萬元以上,並且接到銀行2次催款後超過3個月不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透支5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一旦罪名成立,將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他還沒接到銀行催款,我們要先和銀行聯絡,調查以後再作決定。”夏志勇説。

  談話中,張某的手機不停地響,他都不接。“你是不是還欠著其他人賭債,想到公安機關躲債?”民警突然問。張某一愣説:“確實還欠著賭債,這種債,我離開武漢也能躲掉,但欠銀行的錢,我跑得再遠也會被抓回來。我不想過東躲西藏的日子。”

  目前,漢陽警方根據張某説的情況,與多家銀行聯絡,作進一步的調查。

  新聞鏈結

  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被追究刑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屬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並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未收到銀行催款不算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歸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情形定義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未判決前償還可不追究刑責

  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楚天都市報 記者 汪亮亮 通訊員 程實 攝影:記者 王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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