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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學子免予起訴圓了自己大學夢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1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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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報記者 李江瑞

  今年高考前,他偷取了同學卡上1000多元錢。考慮到案件情節,且臨近高考,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捕。他最終實現了上大學的夢想。

  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楊祖偉説,如果一人受羈押,按照其社會關係,至少有兩三名家人受困於此,再加上其他親戚朋友,會有更多人受到影響。

  事例

  高考前夕犯了罪

  檢察院沒批捕他

  小張在鄭州某高中就讀高三,今年高考前,在丟失了200元生活費後,他一時衝動,將同學銀行卡上的1700元偷取走。

  一週後,小張向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鄭州市惠濟區檢察院經調查發現,被偷的同學希望對張某免予處罰。鋻於高考臨近,該院遂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小張已以521分的成績被鄭州某所大學錄取。他説,檢察院的一紙決定,給他和全家帶來了希望。

  讓小張受益的,就是鄭州市檢察機關5年來一直在探索推行的“非羈押訴訟”制度。

  制度

  了解“非羈押”,看看這4條

  據介紹,鄭州市檢察院自2007年6月以來,嚴格把握無逮捕必要的條件,慎用逮捕措施。今年3月,鄭州市檢察院與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非羈押”工作機制,主要包括4種制度:

  刑事和解告知制度,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於有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有和解的權利,引導當事人爭取刑事和解,同時做好答疑解惑息訴工作。

  取保直訴備案、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捕後撤案備案審查制度,説的是公安機關立案後達成和解,可以認為無逮捕必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並直接移送起訴,並應向檢察機關備案。

  對於逮捕後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刑事和解並執行到位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變更逮捕措施並可以撤銷案件,但應在變更和撤案後的3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賠償保證金制度,則是指在輕傷害、交通肇事案件中,對於嫌疑人積極合理的賠償,由於被害人漫天要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繳納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後,可以適用無逮捕必要不予批捕。

  據統計,從2007年6月到2012年6月的5年間,鄭州市共有387名在校學生因未被逮捕而保留了學業,32名學生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高校,實現了大學夢想。

  (線索提供:卜軼傑、張勝利、王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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