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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醫大殺醫生兇手家屬稱賠償百萬心有餘力不足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1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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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醫大醫務人員一死三傷案件開審

  兇手家屬稱百餘萬元賠償心有餘力不足

  庭審目擊

  時間: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地點: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號法庭

  目擊者:記者郭毅張衝

  李夢南,一個出生於1994年的大男孩,因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醫療方式産生誤解,萌生殺念,造成醫務人員一死三傷。

  被殺害的實習醫生王浩,今年28歲,哈爾濱醫科大學09級碩士研究生。

  今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被告人

  當庭否認有殺人想法

  9時30分,庭審正式開始。

  審判長:被告人李夢南,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是否屬實?

  李夢南:寫得不全,我總共去過哈醫大一院5次,住院3次,這些內容都沒寫進去(起訴書)。

  審判長:法庭已經聽清楚了。

  隨後,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當庭詢問。

  公訴人:當你知道醫生不能給你打你所要求打的名叫雷克的針之後,你的心裏是怎麼想的?

  李夢南:感覺他們(醫生)騙了我。出了醫院後我和爺爺回了旅店,我又一個人從旅店出來到食雜店買了把水果刀。

  公訴人:“買刀做什麼,當時你心裏是怎麼想的?”

  李夢南:“我當時心裏挺生氣的,我想去傷害他們。不過我沒想殺他們,我就是想用刀扎或者劃,教訓教訓他們。”

  原告辯護人詢問:“李夢南,你在公安機關5次交代的筆錄當中,明確説你買刀是要去殺人,這個你如何解釋?”

  “沒有,我記著筆錄上寫,我是去找醫生,傷害他們。”

  被告人家屬

  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

  在公訴人出示完證據之後,李夢南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3份新的證據。第一份為2010年9月,李夢南在哈醫大一院的醫療影像資料;第二份是2010年在哈醫大一院的就診掛號卡。以證明2010年9月,哈醫大一院對被告人李夢南的第一次診療,錯誤地將強直性脊柱炎誤診為雙膝滑膜炎;第三份證據,哈醫大一院的醫療記錄上證明2011年4月19日和4月27日,哈醫大一院分別為患者李夢南注射過雷克針劑,這有可能導致李夢南肺結核復發。

  公訴人在法庭上表示,被告人李夢南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行為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

  王浩家屬的委託代理人認為,李夢南經司法鑒定機關鑒定其思維聯想正常,邏輯正常,且作案時沒有精神病症狀,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另外,被害人王浩及其他3名被害的醫務人員不存在過錯責任,醫療程序正確,方法得當。

  辯論焦點

  是否有投案自首行為

  除此之外,王浩家屬的委託代理人認為,李夢南並不具有自首的行為。在認定自首時有兩個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交代。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是在案發後經過現場的調查走訪,確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受傷,在哈醫大一院急診包紮,隨後警方將其控制。不能以被害人返回醫院治療就是一種投案自首的表現。

  而李夢南的代理律師辯稱,李夢南返回哈醫大一院的急診室見到被害人鄭一寧,依照正常沒有精神疾病的正常人可以判斷對方馬上會報案,而沒有潛逃屬於在現場等待,並且沒有拒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條件。

  民事賠償

  被害人追究賠償百餘萬元

  李夢南的辯護律師當庭表示:不否認這起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但公訴人也認可被告人李夢南在犯罪時未滿18歲,鋻於被告人李夢南是未成年人,應給予從輕、減輕處罰,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希望合議庭以從輕和減輕的法律標準,客觀地給予認定。

  辯論階段結束後,審判長宣佈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繼續審理。

  被害人王浩父母的委託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殺害醫生的行為,社會影響極惡劣。被告人的行為令原告人遭受沉重打擊,同時給原告人在經濟上造成巨大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應當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80萬餘元。

  受傷醫生王宇的代理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夢南的刑事責任,並請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3萬餘元。受傷醫生鄭一寧的代理人提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9萬元的訴訟請求。

  審判長當庭問被告人(李夢南)及法定代理人(李祿)是否有賠償被害人的意願?

  李夢南:沒有。

  李祿:我心有餘力不足,目前我自己的生活費都保證不了。

  12時50分,審判長宣佈,本案審理活動結束,擇日宣判。(記者 郭毅 張衝)

熱詞:

  • 哈醫大
  • 醫生
  • 兇手
  • 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