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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舞鋼法院回應“男子起訴警方被拒”事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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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2日電 (記者 彭心韞)日前,有媒體報道,河南男子無辜被關7個月,欲起訴警方遭法院拒絕。今日,河南省平頂山舞鋼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舞鋼法院)通過人民網強國論壇進行了獨家回應。舞鋼法院表示,媒體報道引起網絡熱議,多家網絡媒體紛紛轉載,對司法機關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是該案確實不屬於該法院受理的範圍。

  日前,河南平頂山舞鋼市男子張向兵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被舞鋼市公安局無辜關押了7個多月,至今未獲國家賠償,為此,他向舞鋼市人民法院起訴舞鋼市公安局,但法院不給其立案。

  舞鋼法院回復,公民因司法機關在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使職權時侵犯其人身權要求刑事賠償的,屬於國家賠償法調整範圍。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程序規定十分明確: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也可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舞鋼法院表示,經過調查後核實,此案一直在公安偵查階段,至今並未進入過法院審判程序,且屬於國家賠償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此類案件。

  以下是舞鋼法院回復全文:

  據我們掌握的情況,此案一直在公安偵查階段,至今並未進入過法院審判程序。7月2日下午,來訪人張向兵到舞鋼法院要求提供法律諮詢(當時並未提交書面材料),因其被舞鋼市公安局羈押7個月,要求公安局賠償,公安局不予答覆,要起訴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法院能否受理。行政庭法官向其解釋,此類案件屬於國家賠償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並耐心向其講解了有關國家賠償申請程序。7月3日下午,行政庭法官接到一個電話,問張向兵告公安局不作為一案為什麼不立案,法官答覆説,昨日已告知當事人此案屬於國家賠償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由於來電人不願表明身份,法官未作過多解釋。7月4日,大河報記者周廣現以“河南男子無辜被關7個月 欲起訴警方遭法院拒絕”為題進行了報道,並援引律師意見稱:按照法律規定,舞鋼市公安局應該批准張向兵國家賠償的請求,該局不批准,是一種不作為的表現,張向兵請求舞鋼市法院立案審查舞鋼市公安局不作為行為合理合法,舞鋼市法院不立案是不對的。這篇報道引起網絡熱議,多家網絡媒體紛紛轉載,對司法機關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公民因司法機關在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使職權時侵犯其人身權要求刑事賠償的,屬於國家賠償法調整範圍。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程序規定十分明確: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也可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作為基層人民法院,我院無權受理此類案件。

  【新聞背景】

  舞鋼市一男子張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鋼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間未獲取新的犯罪證據達不到起訴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審。張向兵被無辜關押了7個多月後,舞鋼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獲取國家賠償的請求,其想起訴公安局,法院也不給其立案。

熱詞:

  • 舞鋼市
  • 起訴
  • 公安局
  • 警方
  • 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