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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鋼一男子莫名被關7個月 申請賠償公安置之不理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23: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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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對其尋求國家賠償的申請置之不理,法院也不為其立案

  (記者周廣現)

  閱讀提示

  舞鋼市一男子張向兵2009年8月23日被舞鋼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間未獲取新的犯罪證據達不到起訴要求”,被解除取保候審。張向兵被無辜關押了7個多月後,舞鋼市公安局至今不批准其獲取國家賠償的請求,其想起訴公安局,法院也不給其立案。

  莫名被抓,遭關押7個多月

  6月21日上午,河南安鋼集團舞陽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張向兵向記者訴説了事情經過。

  張向兵説,2008年,有一條高壓專線要從他所在的舞鋼市廟街鄉劉溝村橋西村民組通過,因為高壓線塔基要佔用一些村民的土地,受施工方一家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委託,讓他負責協調對村民的賠償事宜。

  他説,為此,他積極做村民的工作,讓大家支持高壓線建設,工程順利施工後,該電力安裝公司為感謝他“付出的大量勞動”,給他支付了1.2萬元勞動報酬,並給他出了證明。誰知,2009年8月23日,舞鋼市公安局卻突然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名義把他刑事拘留,到看守所後,他才知道,有人舉報他敲詐了該電力安裝公司。

  據張向兵説,鋻於證據不足,2010年4月16日,舞鋼市公安局對其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他被舞鋼市看守所釋放。2011年4月16日,因“取保期間未獲取新的犯罪證據達不到起訴要求”,舞鋼市公安局對其解除取保候審。

  跑了一年多,也沒獲取國家賠償

  “至今我都不明白,我為什麼會被舞鋼市公安局抓起來。我在看守所被關押了7個多月,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我請求舞鋼市公安局批准我獲取國家賠償,並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追究辦錯案民警的刑事和行政責任,但該局對我提出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張向兵説,一年多過去了,對他提出的這兩個請求,該局沒有任何回應。

  後來,他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問題,就到舞鋼市法院起訴舞鋼市公安局不作為行為,但該院行政庭的法官説,該案不是行政訴訟案件,不能立案。

  6月21日下午,記者聯絡上了舞鋼市公安局辦案民警楊某,他説,張向兵一案的確是由他和另一位民警臧某負責辦理的,後來,檢察院認為該案達不到起訴條件,公安局就釋放了張向兵。至於為什麼當初會刑事拘留張向兵,“時間長了,我已記不清詳細案情”。

  舞鋼市看守所民警張警官也證實了張向兵被關押7個多月由於沒有達到起訴條件被釋放的事實。當日,記者聯絡另一位辦案民警臧某,但撥打他的電話,他不接,發短信,他也不回。

  那麼,對於張向兵的兩項請求,為什麼舞鋼市公安局一年多了都沒有進行回復呢?昨日下午,記者聯絡上了舞鋼市公安局法制室負責人譚邵欣(音),但他明確表示不接受記者採訪。

  昨天下午,記者聯絡上了舞鋼市法院行政庭負責人李某,李某説,之所以不給張向兵立案是因為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記者問他:“為什麼該案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他説:“不屬於就是不屬於。”

  律師認為,獲取國家賠償完全應該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律師和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律師説,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所以,在本案中,舞鋼市公安局應該批准受害人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

  兩位律師説,不僅如此,舞鋼市公安局還應該對辦案民警展開調查,看其在辦案過程中,是否有違紀和違法行為,是否涉嫌濫用職權。

  兩位律師説,按照法律規定,舞鋼市公安局應該批准張向兵國家賠償的請求,該局不批准,是一種不作為的表現,張向兵請求舞鋼市法院立案審查舞鋼市公安局不作為行為合理合法,舞鋼市法院不立案是不對的。

  “我無緣無故被錯關了7個多月,身心受到莫大傷害,難道不該得到國家賠償?難道不該對辦錯案的民警進行責任追究?難道一放了之?”聽了記者的情況反饋後,張向兵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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