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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男子組織傳銷發展成員超過700人 編書制訂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1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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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人!傳銷拉人拉出個加強營 8人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刑

  南昌一男子在廣西南寧加入了一個所謂以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的非法傳銷組織,並引入南昌市。這個傳銷組織編寫了大量書籍和規章制度,採取“拉人頭”方式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下線,至案發時在南昌的成員竟超過700人。

  昨日,記者從東湖區法院獲悉,警方已摧毀了這個傳銷組織,數名領頭人和骨幹日前被判刑。

  700多人被拉進傳銷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這個傳銷組織以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為名,無營業場所和商品。加入者必須交3800元~69800元不等數額的“入門費”,購買相應份額(1至21份)後獲取加入資格。它採取“拉人頭”的方式不斷發展直接或間接下線,並以發展的下線份額數量的多少作為晉陞及提成獎勵的依據。

  據查,2007年9月,南昌人鄧某經人介紹,在廣西南寧加入了羅某和廖某組織的“連鎖經營”傳銷組織。隨後,他又將親友鄧某平、張某、鄧建某、柳某、田某等人拉入組織,並積極發展下線人員加入,體系成員不斷膨脹。2008年8月,鄧某稱南昌“很有市場”,羅某和廖某遂將組織體系遷至南昌,發展了大批等下線人員。而鄧某、鄧某平、張某、鄧建某、柳某、田某等人也不斷發展下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由業務經理晉陞至業務老總級別。至案發時,該組織在南昌的成員已超過700人。

  編寫書籍和制訂規範

  據了解,為了便於管理,組織中的一些頭目還自己創作編寫了數十部書籍,用於組織內部的管理和對組織人員的“催眠”。

  法院查明,這個傳銷組織遷至南昌後,頭目編寫了《獎金分配製度》、《資本運作傳銷獎金分配方法圖解》等書籍進行宣講,大肆鼓吹加入組織可以快速致富。他們還制訂了《複製規範》、《經理職責》、《職務職責與處罰制度》、《自律規範補充事項》、《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等規章,設立老總、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申購、能力、素質、電話卡、經管、晨會、經理會等內部相應職務,採取“五級三晉制”(五個級別,三個晉陞階段)的管理模式運作。傘下體系購買累計份額達到600份以上,即可成為高級業務員(即老總)。升入老總級別後,有資格獲得高檔車輛和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他們在傘下人員面前宣傳、炫耀,激勵傘下人員不斷發展他人加入組織。

  傳銷頭目紛紛投案

  2011年初,有受害人從傳銷組織逃出,向警方舉報。

  2011年4月20日,迫於警方的壓力,鄧某平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隨後,張某、田某、柳某等人也紛紛投案。同年9月26日,鄧某也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調查發現,鄧某、鄧某平、張某、鄧建某等人所在社區均反映眾人此前表現尚好,適用非監禁刑,對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相關社區矯正部門願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對象。

  “在庭審時,眾多被告紛紛提出,本案社會危害性不大,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但合議庭評議認為,非法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所表現的犯罪特徵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産所有權,並對國家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會産生不良影響,故本案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傳銷人員認為自己不違法的想法是錯誤的。

  8人因組織傳銷罪入刑

  法院審理認為,鄧某等8人共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計酬或返利引誘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緩刑2年;鄧某平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30萬元;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30萬元;鄧建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30萬元;柳某拘役3個月,罰金20萬元;田某拘役3個月,罰金20萬元等。

  另外,本案扣押或凍結在案的違法所得及用於違法傳銷活動的資金,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文/胡必華 劉媛 記者羅素靜 實習生邱雪)

熱詞:

  • 傳銷組織
  • 傳銷活動
  • 傳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