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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業涉嫌侵吞集體資産 1400萬資産被打一折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1: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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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鋼構涉嫌侵吞鉅額集體資産  資料圖

  企業多次遭行政處罰 董事長被指行賄攬工程

  富煌鋼構涉嫌侵吞鉅額集體資産

  記者 吳永 合肥報道

  4月27日,曾因未按規定計提安全生産費用而被證監會發審委否決的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煌鋼構”)二度衝擊上市成功。但《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富煌鋼構涉嫌侵吞鉅額集體資産,報告期內還曾因違規受到安監、住建、稅務等部門的行政處罰。

  逾千萬集體資産被一折賤賣

  記者查閱富煌鋼構招股書發現,其控股股東和主要發起人為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煌建設”)。富煌建設的前身為建於1987年的集體企業巢湖市花塘鎂水泥製品廠,同年更名為安徽省巢湖市菱鎂製品廠,1997年改制為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輕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更名為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就是在富煌建設1997年改制後,發生了集體資産被賤賣的事情。據招股書披露,1997年8月26日,巢湖市黃麓鎮人民政府和巢湖市鄉鎮企業評估中心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書》(黃政評字[97]第01號)顯示,截止到1997年7月31日(評估基準日),巢湖市菱鎂製品廠總資産18077603 .89元、負債3980901.49元、凈資産14096702.40元。菱鎂製品廠的改制方案是以此評估價值1409.67萬元作為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的設置依據,以鎮集體所有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為主,吸收企業職工個人以現金投資方式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後總出資額為1461.67萬元,股權結構為:鎮集體股出資650萬元持股44.47%,企業集體股出資751.67萬元持股51.43%,法人股出資8萬元持股0.55%,職工個人股(68名職工)出資52.萬元持股3.56%。

  1997年10月28日,富煌建設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可意外的是,改制一個多月後的1997年12月,巢湖市黃麓鎮人民政府竟同意將該公司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和法人股全部轉讓給法定代表人楊俊斌,轉讓價格為150萬元。

  1400多萬元的集體資産轉讓價格竟然為150萬元,相當於打了一折。對此,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解釋稱,基於楊俊斌個人對企業的重大貢獻,黃麓鎮政府決定以帶有獎勵性質的方式將集體資産凈值折成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及法人股以150萬元轉讓給楊俊斌。招股書還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財産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産的所有權”,由於黃麓鎮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均由黃麓鎮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股權轉讓符合當時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風險。

  然而,1995年12月31日施行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集體資産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

  顯然,富煌建設這次集體資産轉讓缺失了這樣的程序,因為黃麓鎮根本沒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

  知情人士指出,1400多萬元在1997年對黃麓鎮乃至巢湖市都意味著一筆鉅資,富煌建設以如此明顯的低價獲得集體資産,是活生生侵吞集體資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集體利益,即便過去了這麼多年,有關主管部門也不應坐視不管。

  報告期內因違規兩次遭行政處罰

  2011年3月4日,富煌鋼構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園項目發生一起安全生産事故,死亡1人。對此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當年4月12日作出處罰決定,暫扣富煌鋼構安全生産許可證,暫扣時間為30天,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合肥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在2011年6月27日下達處罰決定,給予富煌鋼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楊俊斌分別罰款10萬元和4320元的處罰。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向富煌鋼構控股子公司北京富煌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稱:“經查,你(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逾期3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擬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計貳佰元整”。

  此外,富煌鋼構在招股書中坦承,報告期內發行人尚存在未為部分職工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其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也認為:發行人未為其部分在職職工辦理社保手續,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未為其部分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但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稱,以上行政處罰均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董事長被指因攬工程涉“行賄門”

  《經濟參考報》深入調查發現,富煌建設及其法定代表人楊俊斌在開展經營工作過程中曾經涉嫌以行賄手段攬取重大工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2009年6月7日報道,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楊俊斌曾先後送給原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4萬元,還曾先後3次送給原巢湖市政府秘書長曹亞東1 .7萬元。2009年8月,原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被判無期徒刑。有關報道顯示,2001年,楊俊斌來到時任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的辦公室,請周光全出面找黃山市有關領導,好讓其公司承建黃山某公司技術中心大樓。為讓周光全盡力幫忙,楊俊斌安排公司總經理于2001年春節前的一天,送給周2萬元。之後,周光全電話請黃山市的有關領導安排富煌建設承建有關公司的技術中心大樓。2001年3月5日,富煌建設與黃山市的這家公司簽訂了工程造價600余萬元的施工合同。

  但富煌鋼構招股書宣稱“截至本招股説明書籤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未有涉及刑事訴訟事項。”

  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楊俊斌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了行賄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應終止其安徽省人大代表資格。

  5月23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以上問題給富煌鋼構發去書面採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有任何回應。針對富煌鋼構存在的問題,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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