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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副總編涉殺妻分屍獲死緩 翻供稱遭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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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警察等候出庭作證。本報記者孫思婭攝

  中國電子報社原副總編輯常林鋒的妻子馬某被發現死於其居所樓道裏,屍體被大火焚燒。經法醫鑒定,馬某的氣管內沒有炭塵、血液中沒有一氧化碳,警方認定馬某是死後被焚屍。此後,在火災中受傷的常林鋒被控因為家庭瑣事掐死妻子並放火焚屍,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常林鋒死緩。常林鋒以自己遭遇刑訊逼供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市一中院重審。

  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再審開庭,5名辦理常林鋒案的警察和兩位法醫學專家出庭接受法庭質詢。

  一審

  兩罪並罰判處死緩

  昨天上午10點,48歲的常林鋒被帶入法庭,由於遭遇火災,他的雙手嚴重畸形。

  常林鋒案發前是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其妻馬某是中央財經大學的教師。2007年5月16日淩晨,常林鋒夫婦居住的中央財經大學家屬樓樓道發生大火,馬某被發現死於火中。

  經過走訪調查,警方了解到,常林鋒在外有情人,且夫妻之間經常吵架,雖然有一個孩子,但是患有先天性自閉症。

  屍檢報告顯示,馬某死於被外力扼壓頸部,又被放火焚屍。由於認為常林鋒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2007年9月26日常林鋒被羈押,同年11月2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首次開庭時,常林鋒堅稱沒有殺人,但法院認可了他之前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並判決認定,2007年5月16日淩晨,常林鋒在中央財經大學家屬院的家中,與42歲的妻子馬某發生口角後,用手扼壓馬某的頸部,致馬某機械性窒息死亡。後常林鋒將馬某的屍體運至單元樓樓道內縱火焚屍,導致火災,兩名鄰居被燒傷,其中一人被鑒定為重傷。

  最終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兩罪並罰判處常林鋒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上訴

  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常林鋒提出上訴,稱自己在公安預審期間做出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被公安機關逼、誘、騙供、迫害的情況下違心做出的,他是冤枉的,案發時的情形是其和妻子發現樓下著火後衝出逃命,後發現其妻子喪命于大火之中。

  同時,常林鋒的律師趙運恒也提出,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獲得的非法證據應該依法排除,而且屍體檢驗報告、現場勘驗報告和火災原因認定報告等均缺乏排他性,不能作為證據。

  2011年4月14日,市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並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

  開庭

  無法證明刑訊逼供

  昨天,由於是發回重審案件,法庭啟動一項特殊的開庭程序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此程序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

  常林鋒提出不應被採納的非法證據,是他的有罪供述,他自稱做出有罪供述的原因是遭受刑訊逼供。為此,法院找來了曾經審訊過常林鋒的5名警員出庭,接受法庭質詢。常林鋒還認為屍體檢驗報告存在問題,所以還有兩名法醫方面的專家出庭。

  昨天上午10點半,檢方首先宣讀了指控,並簡單地詢問了常林鋒。隨後,5名警察和2名專家逐一齣庭,對於刑訊逼供和屍檢報告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闡述。

  庭審進行到下午5點,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結束。經過合議庭合議,法院認為,“辯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刑訊逼供的事實,供述不作為非法證據排除”,隨後此案休庭,法官表示下周繼續開庭。據了解,在下次開庭過程中,將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常規環節。

  趙運恒律師表示,目前認定常林鋒有罪的,除了供述外,僅僅是一份存在漏洞的屍檢報告,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的客觀證據,因此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法庭應該宣告常林鋒無罪。

  庭審焦點

  審訊方式

  律師

  存在超強度審訊 “常林鋒的有罪供述是在較短的特定審訊時間段裏做出的。”常林鋒的辯護律師趙運恒提出,他通過多次會見常林鋒,得知常林鋒在羈押期間(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被審訊近百次。

  通過卷宗,趙運恒律師發現,常林鋒的有罪供述僅有10余次,都集中在海淀公安分局預審期間的十余天時間裏。而無罪供述約有80次。趙運恒詢問常林鋒得知,在這10余天時間裏,預審人員6人分3組,不分白天黑夜,輪番對常林鋒進行車輪式審訊,使其因長期不能睡覺而極度疲勞,並完全喪失意志力和辨別力。

  此外,趙運恒律師還提出,常林鋒所做出的有罪供述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絕大部分是在夜間做出,而且每份有罪供述之間都存在區別和相互矛盾,對於掐人的過程、屍體的位置、引燃物的情況等多處細節都存在差別。常林鋒還提出,自己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許被刑警從積水潭醫院帶走後,當晚就被逼迫承認犯罪事實。他拒絕,刑警就大罵他、用電棍擊打他,還將他尚未痊癒的雙手、雙臂反綁在鐵椅子上,把他剛長好的皮打裂。

  警方

  審訊時間無規定

  昨天的庭審沒有對媒體開放,記者從參加庭審的相關人員處獲悉,昨天應檢方邀請出庭作證的2名重案隊刑警和3名預審處民警都作證稱他們是依法辦案,沒有對常林鋒刑訊逼供。

  出庭作證的幾名警員,在面對為何需要6個人分3組進行審訊的問題時,分別這樣表示,“這個問題我不回答”、“工作需要”、“屬於正常情況”。

  從常林鋒的供述時間上看,他最長經歷了18個小時的審訊,平時也都在5-7個小時左右。對於這種通宵審訊,是否屬於沒有給予嫌疑人必要休息的問題,辦案警員表示,目前法律上對於審訊時間並無明確規定。

  對於打人問題,警方承認常林鋒的手確實有傷,但這是他此前放火時就已經燒傷的,而並非警方打傷的。

  屍檢報告

  警方

  機械性窒息死亡

  一名楊姓法醫出庭作證稱,在現場,死者的屍體已經被燒焦,但是仍然具備屍檢條件。經法醫檢驗,完全可以確定死者屬於機械性窒息死亡,他們所做出的“不排除馬某被扼壓或掐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主要是針對死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認為手段具有不確定性。

  楊法醫解釋稱,死者“舌骨骨折、喉室粘膜淤血,雙肺淤血,葉間可見出血點”以上論證可以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基本特徵,能夠確定死者是機械性窒息死亡,至於手段的不確定性,是因為屍體被灼燒後,頸部殘損比較嚴重,不能確定死者是被何種手段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

  此外,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的5位法醫還出具了一份法醫會診意見,這份意見書昨日被提交法庭,內容大致為,“頸部受壓導致舌骨骨折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專家

  報告不該警方出

  律師請來的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室主任胡志強出庭作證。

  胡志強表示,屍檢時發現“喉室粘膜淤血”、“雙肺淤血,葉間可見出血點”這種病理性改變,在機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況下都可能出現,以此作為鑒定機械性窒息死亡的要素,並不具有特異性。既然存在多種可能,就應該就是否屬於急死,是否屬於中毒進行排除。

  胡志強稱,屍檢報告僅反映出對馬某的心血、尿液進行了一氧化碳、乙醇以及安眠藥這三種物質成分的檢測,並不能就此排除馬某身體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毒物中毒的可能性。

  對於法醫會診意見,胡志強稱,警方提供的鑒定報告沒有充分描述死者舌骨骨折的狀態,外部扼壓頸部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並不能排除生理性分離的可能性。

  胡志強提出,通常的檢驗都應該使用檢材的1/3,保留其餘部分以便下次檢測,然而在對馬某的檢測中沒有保留。

  此外,胡志強還提出,作為此案的關鍵證據的屍檢報告,是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醫檢驗鑒定所出具的,然而此案的偵破單位也是海淀公安分局,這就勢必會存在“技術鑒定服務於案件偵破”的可能。

  本報記者孫思婭

熱詞:

  • 常林
  • 舌骨骨折
  • 焚屍
  • 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