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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報社副總編涉嫌殺妻焚屍 庭審稱遭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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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社副總編涉嫌殺妻焚屍受審

  一審獲死緩後上訴稱遭刑訊逼供 民警出庭否認“動粗”

  昨天,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殺妻焚屍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常林鋒被控掐死妻子後,將屍體運到所住居民樓的一層焚燒,企圖製造妻子是因火災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鋒本人也被嚴重燒傷,且其供述反復、相互矛盾,加之控辯雙方對屍檢報告等關鍵證據爭議較大,讓案情顯得撲朔迷離。

  常林鋒一審因故意殺人罪、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常林鋒不服提出上訴。常林鋒稱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辦案民警出庭作證時否認“動粗”。

  居民樓失火現屍體

  昨天上午9時30分,47歲的常林鋒被法警帶進法庭。因遭遇火災,他的雙手嚴重畸形,用手臂夾著訴訟材料。庭審開始後,他要了一杯水,回答問題時聲音洪亮,略顯激動。審判長問他一審被以何罪判決,他答:“是莫須有的罪名。”

  從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現在,常林鋒已經在看守所度過3年多的時間。

  2007年5月16日淩晨5時許,中央財經大學家屬院的李先生起床時,看見對面的家屬樓有一個單元著火了,煙很大,他趕緊撥打報警電話。此時,起火樓內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煙熏醒。

  轄區消防隊接電話後出警,消防員于5時14分到達火場。三四分鐘後,火勢得到控制。消防員用消防鉤檢查地上是否有餘火時,發現在一層樓梯拐角處,有一具燒焦的屍體。消防員未再移動屍體,叫來了警察。

  丈夫涉嫌殺妻焚屍

  屍檢結果很快出爐。燒焦的屍體被確認是住在該樓3層的中央財經大學女教師,42歲的馬燕,其身體大部分嚴重炭化,但仍然具備屍檢條件。

  經過檢驗,死者氣管內未見異物,右側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檢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結論為: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門調查顯示,起火點就是屍體被發現的位置。火災原因被認定具有放火嫌疑。

  種種跡象表明,這場火著得蹊蹺。警方隨後展開調查,發現此次火災還有三個人因燒傷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馬燕的丈夫常林鋒——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輯。其顏面、四肢被燒傷,表皮大部分脫落。

  在接受詢問時,常林鋒説,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點半回的家,妻子馬燕在家。次日淩晨5時許,他聽見有人喊著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門。跑到二層和三層之間拐角的地方,他發現火很大,就慌忙跑到了五層一鄰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鋒的陳述被認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走訪調查中了解到,常林鋒夫妻于1988年結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閉症,事發時在青島治療;夫妻倆經常爭吵;常林鋒還有一個情人。因認為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

  警方被指刑訊逼供

  記者了解到,常林鋒被監視居住了近3個月時間。其間,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殺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並被送進看守所。兩天后,他的無罪供述開始向有罪供述轉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細節相互矛盾。比如,在2007年9月28日20時15分至次日4時10分的訊問筆錄中,常林鋒稱自己是在激烈爭吵後,“雙手掐死了妻子”。爭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説話的語氣,並指責妻子幾天前在青島,對幫他們照顧孩子的表嫂態度不好。後來,他又將“雙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抵擋”。關於屍體位置,他幾次供述的內容都有所不同。關於點火用的火柴,他有時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裏了,有時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審中,常林鋒稱,之所以會有這些供述,是因為他經歷了刑訊逼供和超強審訊,還被誘供和指供。其間,他一度精神混亂,因為公安機關一直堅定地認為他有罪,還説有充分證據,搞得他也懷疑自己。同時,為了治療燒傷,他就按照刑警、預審説的大致框架陳述。後來,因對方未兌現承諾,他又繼續堅持做無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引用的是常林鋒的有罪供述。對於常林鋒的辯解,判決稱,經查,常林鋒因家庭瑣事與其妻發生爭執後,將妻子掐死,為掩蓋犯罪又焚屍滅跡,犯罪動機現實,且有在案的證據證實,常林鋒亦曾供認,對其辯解不予採納。一審法院最終認定,常林鋒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上訴要求改判無罪

  昨天,常林鋒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完全不存在,堅稱自己無辜,要求重新進行屍體檢驗。

  其辯護律師趙運恒還對案件的《火災原因認定書》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該認定書在沒有列出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任何分析論證的情況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結論,違背了科學認定的原則,結論不具有證據的可採性。

  記者了解到,屍體被發現的位置,是在一層樓梯拐角處一個被居民用推拉門私建的小房間內,那裏平時被用來打麻將。

  常林鋒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稱,他將妻子屍體放在麻將室後,“一共點著了四五個點,火越著越大”,“火苗有桌子那麼高”。然後,他又回房間等了一兩個小時,直到火燒到樓梯通道被大家發現。其辯護人指出,常林鋒的這一陳述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證言稱,火情在淩晨3點多就已經出現了,有人聞到了焦煳味。然後火勢慢慢發展,直到淩晨5點左右被發現。辯護人認為,這説明火是較慢燃燒起來的。而根據當晚打麻將的居民證言,當天的麻將局在淩晨左右才結束,四人中有兩人抽煙。他認為,煙頭隨地亂扔可能留下了隱患,致使火情緩慢發展成較大火災。而這種可能性,本案現有證據尚無法排除。

  至於馬燕的死因,律師認為現有證據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殺不代表就是他殺,因為還有意外死亡的情形。”他認為,目前無法排除馬燕在逃生過程中因碰撞、驚恐等原因導致昏倒,順樓梯翻落至一層平地,後被消防水槍衝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訴人對此提出反駁,稱馬燕氣管內沒有炭塵,如果她昏倒在火場,不可能沒有吸入炭塵。

  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

  被告人:刑警用電棍打人證人

  (民警):沒有刑訊逼供

  從一審到二審,常林鋒一直強調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非法取得。昨天,他用了約半個小時講述了這些有罪供述的由來,稱自己曾被刑訊逼供和超強提訊。他説,自己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時許被刑警從積水潭醫院帶走後,當晚就被逼迫承認犯罪事實。他拒絕,刑警就大罵他、用電棍擊打他,還將他尚未痊癒的雙手、雙臂反綁在鐵椅子上,把他剛長好的皮打裂。

  到了預審階段,他稱經歷了為期一週的超強提訊。預審人員分3組不分白天黑夜,輪番對他審訊,不讓他睡覺,使他完全喪失意志力和辨別力。他還曾被誘供和指供。

  對此,檢方在昨天請來了參與常林鋒案偵查的刑警及一名預審人員出庭作證。二人都稱自己及同事在常林鋒案的審訊中,沒有刑訊逼供,都是依法辦案。

  預審人員還稱,審訊工作有可能是白天,也可能是晚上,並稱這是為了工作需要,是常識性問題,不只是針對常林鋒。

  常林鋒認為他們撒謊,他指出,出庭的刑警在他被刑訊逼供那兩天沒在場,而是休假。刑警沒有否認,但稱他能保證其他刑警也沒有對常林鋒刑訊逼供。

  律師:屍檢報告不嚴謹證人

  (法醫):能確定死後焚屍

  馬燕的屍檢報告結論之一是:“不排除馬燕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昨天,常林鋒的辯護人趙運恒認為,屍檢報告在結論用語上,採取了鑒定人的傾向性意見,有失科學、客觀。他認為,即便按照這個結論,也僅僅説明不確定的結論,即馬燕有可能是因機械性窒息死亡,但不能排除其他死因。

  對此,參與屍檢鑒定的一名法醫在昨天出庭作證時稱,死者“舌骨骨折、喉室黏膜淤血,雙肺淤血、葉間可見出血點”,完全可以確定死者屬機械性窒息死亡。他們做出“不排除”的表述,主要是針對死者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具有不確定性。他稱,因為屍體被灼燒後頸部殘損比較嚴重,不能確定死者是被何手段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但結合死者氣管內沒有炭塵,能夠確定死者是死後焚屍。

  對此,趙運恒認為,“不排除”是用來限制“機械性窒息死亡”的,而“被扼壓或掐勒”僅僅是“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修辭定語。他認為,法醫的解釋,把“可能性”變成了“肯定性”、“排他性”,有失客觀、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