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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致新案迭出 房子是財産分割難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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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親子關係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産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短短19個條款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時隔9個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究竟給司法審判實踐帶來了哪些影響?《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多地基層法院的法官。

  夫妻不離婚也可以分家

  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自司法解釋(三)出臺後浙江省首例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案,判決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分割房屋轉讓款120萬元,原、被告各得60萬元。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財産是多年的慣例。多年來,對不起訴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的訴求一直困擾著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詹輝説,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作了例外規定: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産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也就是説,夫妻雙方不離婚也可以分家了。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安鎮法庭庭長潘洪峰認為,該規定為很多情形提供了審案思路,尤其是他所在的農村法庭,類似情況並不少。

  潘洪峰剛剛處理完這樣一起案件:家庭大額財産都由丈夫掌握,妻子重病卻沒錢看病,只得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但丈夫又不肯離婚。“以往,法院只能進行協調,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責令一方對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的另一方盡扶養義務,但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

  一些“從未有過”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的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出現。詹輝指出,因夫妻一方婚姻存續期間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情況,司法解釋(三)也做了有益的嘗試,賦予夫妻一方某些特殊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産和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這些規定對於保護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有重要意義。

  房子仍是財産分割難點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實踐中很多已經實行很久的裁判方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比如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健向記者表示,這些條款都是對此前審判實踐中法院普遍做法的確認。

  因近幾年房價上漲,夫妻一方起訴要求另一方與第三人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案件數量非常多,甚至出現賣房人因房屋漲價而以夫妻一方不知情為由反悔的情況,嚴重地影響了不動産交易的安全和社會誠信的確立。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産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規定出臺後,上述類型的民事案件數量明顯減少。”詹輝説。

  多地法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圍繞房子問題的審理依然是司法審判難點問題。

  張健説,對於婚前購買的房産,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是否也參照第七條的規定由雙方根據出資按份共有?這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

  “對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是否完全按照增值幅度予以補償?如何計算增值?需要進一步明確。”張健説。本報記者袁定波

熱詞:

  • 司法解釋
  • 婚姻法
  • 財産分割
  • 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