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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現數億票據大案 銀行員工充當資金掮客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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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年銷售額僅幾十萬元的小公司,每年經手的違法票據買賣或高達數億元,山西忻州爆出票據大案。《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這種票據案件不僅涉及當地許多企業,也涉及包括民生銀行、中國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金融機構的員工,數家銀行存在員工充當資金掮客的亂象……

  雖然涉事銀行眾口一詞,屬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但據記者了解,中國銀監會曾于2011年6月發佈了《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嚴禁銀行員工作為中間人介紹票據貼現業務從事資金掮客活動。這一系列案件暴露後,當地銀行監管部門也連續發文警示票據業務風險,並緊急約談當地金融機構負責人。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縣新潮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家電銷售的小公司,年銷售額僅幾十萬元,而每年經手的違法票據買賣竟然高達數億元,直到其中1.4億元的票據被別人騙走,已年過50的該公司法人代表陳勇經營了10多年的票據買賣才戛然而止。2011年5月,陳勇被當地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正式批捕。

  違法票據買賣在忻州並不鮮見。《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忻州調查中發現,這種票據案件不僅涉及當地許多企業,也涉及當地多家金融機構。其中,民生銀行太原大營盤支行員工賀翡以及某大行忻州分行員工劉再東,均因牽連該案被警方逮捕。記者在調查此案時還了解到,中國銀行忻州分行員工張靜濤也因涉嫌參與另一起承兌匯票案被警方逮捕。

  雖然銀行員工涉案被捕,但各家銀行反應確如出一轍: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銀行的客戶和資金也沒有受到影響。

  但據記者了解,中國銀監會曾于2011年6月發佈了《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嚴禁銀行員工作為中間人介紹票據貼現業務從事資金掮客活動。

  在這些票據大案相繼案發後,忻州當地銀行監管部門連續發文警示票據業務風險,並緊急約談當地金融機構負責人。

  記者從忻州市銀監分局了解到,在涉及陳勇的票據案發生後,銀監分局緊急下發《關於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合規性進行自查的通知》,要求相關銀行重點自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2日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業務。自查內容主要為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承兌匯票業務的授權與授信和承兌匯票業務的合規性。

  其後,忻州銀監分局又向當地國有商業銀行忻州分行、浦發行忻州支行發出了監管風險提示書,提示各家機構防範票據業務風險;要求核實用款企業的真實情況,認真鑒別票據、印鑒、增值稅票的真實性,防止企業虛開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套現、套利;要求提高員工的風險意識、合規守法的自覺性和業務操作能力等等。

  山西銀監局也發文,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貼現本機構、本系統承兌的商業匯票,一律暫停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山西銀監局稱,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仍然存在簡化手續、放鬆審核、違規操作等嚴重問題,相當一部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脫離商品交易基礎,成為企業變相融資和銀行信用擴張的主要渠道,這種承兌匯票業務依靠不斷的滾動循環承兌維持正常運轉,潛伏著很大風險。

  女商人涉嫌“倒票”十餘年涉案金額或高達數億元

  “以往每年銷售額得幾十萬,去年事情發生後銷售額只有幾萬元,現在只是勉強維持經營。”新潮實業有限公司一名員工告訴記者。雖然這家門面不大、年銷售額只有幾十萬的家電經銷商名不見經傳,但公司法人代表、女企業家陳勇每年經手的票據買賣高達數億元。

  從縣人大代表、女企業家,再到以非法經營罪、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緝拿在案,陳勇在去年3月經歷了人生中的一次重大波折,而導火索卻是陳勇和一個名為侯曉榮的當地人之間涉嫌違法的民間承兌匯票貼現。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陳勇在經營家電銷售的同時,還通過其個人信用和關係為他人進行承兌匯票貼現,而在2011年3月,當向其提供貼現的侯曉榮在資金鏈斷裂、涉嫌詐騙被當地警方控制後,陳勇本人也以非法經營罪被警方羈押並移交檢察院。

  作為全國有名的鍛造之鄉,定襄縣人口只有20余萬,但鍛造企業有500家。由於銀根收緊,企業缺錢,通過商業信用或民間渠道融資成為大多數企業的無奈選擇。由於缺少現金,銀行承兌匯票成為企業之間交易的硬通貨,而一些企業由於資金緊張急於將承兌匯票變現,催熱了當地民間的票據貼現市場。

  一位熟悉陳勇的當地人向記者透露,陳勇從上世紀90年代末便開始“做票”,曾拉他入股被他婉拒“她精明幹練,出手大方,很早便開起名車,在同學當中率先發達起來。”在這位熟人看來,陳勇很講信用,為人豪爽,思維和眼界超過常人。

  “定襄做這個票的很多,但陳勇是專門做這個的,賣電器都是幌子,那才能掙多少錢”,上述熟悉陳勇人士還告訴記者。“幾十萬的票當天就能兌付,大額的得過幾天”,他還説。

  一位接近陳勇人士向記者透露,侯曉榮找到陳勇後,稱因其老公家族公司經營煤炭業務,需要對外支付大筆款項,如果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可以節省財務成本,提出讓陳勇為其收集承兌匯票,並給予陳勇一定金額的仲介服務費。由於侯曉榮和陳勇私人關係不錯,陳勇開始為侯曉榮提供票據進行貼現,而侯曉榮收到票據後,均能夠積極回款,並支付服務費。隨著雙方交往的深入,陳勇給侯曉榮提供的票據貼現金額也越來越大,累計大約有數十億元。

  據上述接近陳勇人士表示,截止到案發,侯曉榮獲取承兌匯票且未貼現金額達1.4億,其中包括由民生銀行太原大營盤支行員工賀翡提供的票據1000多萬。

  據了解,侯曉榮在資金鏈斷裂後於2011年3月19日到忻州市公安局投案自守,目前被定襄警方以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移交定襄檢察院。隨後,陳勇及丈夫劉定生也于2011年5月7日被定襄公安局以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正式拘捕,至今被看押看守所。由於陳勇丈夫劉定生為定襄縣檢察院反貪局幹警,忻州市檢察院指定代縣檢察院辦理陳勇、劉定生案件。

  “她(陳勇)如果和這個姓侯的不認識,現在還幹得好好的,胃口也不至於那麼大。”上述陳勇熟人對記者表示。

  為了解陳勇和侯曉榮二人之間票據往來情況,記者走訪了當地的司法機關。受理陳勇一案的代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告訴記者,約從2010年5月開始,陳勇通過侯曉榮進行票據貼現,且收集票據基本全部交由侯曉榮貼現。在支付手段上,大額用網銀支付,小額用現金支付。

  但對於陳勇先前是否從事票據貼現業務,代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對記者表示,並無證據表明陳之前曾從事票據貼現業務,2011年12月底接到關於陳勇的案件材料時,因為發現一些證據不夠充分,代縣檢察院在2012年2月份將案件退回定襄公安局補充偵查,定襄公安局補充偵查後於3月份再次將案件移送代縣檢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階段。除此之外,辦案人員並未透露過多情況。

  在負責偵查陳勇一案的定襄縣公安局,記者了解到,批捕陳勇時罪名為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在移送檢察機關過程中,陳勇罪名只是非法經營罪,是否構成詐騙罪仍處於調查當中。同時,司法會計仍在統計陳勇涉案金額,還未得出最終結果。

  而在受理侯曉榮案件的定襄縣檢察院,一位科長告訴記者,在2012年1月份受理侯曉榮案件後曾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公安機關對侯曉榮罪名定為詐騙罪和抽逃出資罪。目前,侯曉榮案件仍處於審查起訴階段,而侯曉榮因在案發時懷有身孕被取保候審。對於侯曉榮具體涉案金額,定襄公安局辦案人員表示,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司法會計還未統計出最終數額。

  陳勇律師告訴記者,案發後陳勇曾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查侯曉榮取得數億元銀行承兌匯票下落,律師依法向相關承兌銀行發送了《對“相關銀行承兌付款匯票”已被山西侯曉榮特大票據詐騙團夥“騙取持有並違法編造”這一重大事項的律師緊急提示通知專函》。

  記者獲得資料顯示,侯曉榮從陳勇處獲得而未兌現的承兌匯票金額約1.4億元,付款時間在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9月4日之間。在陳勇律師看來,如果能夠及時凍結涉案票據就能最大挽回損失。

  對於陳勇行為,其辯護律師認為,陳勇的業務只是“給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的背書人被背書人雙方提供仲介牽線服務”,根本不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沒有構成所謂“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犯罪”,更不構成所謂“詐騙罪”。

  儘管陳勇律師認為陳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更不構成詐騙罪。但在記者採訪中,有人表示“陳勇和侯曉榮都是一條繩上的螞蚱。”

  牽連銀行員工被拘 銀行稱屬個人行為

  記者在忻州調查發現,向陳勇提供票據要求貼現的,不僅有當地企業,還涉及不少金融機構員工。其中,民生銀行太原大營盤支行員工賀翡和某大行忻州分行員工劉再東均涉案被捕。在調查陳勇案的同時,記者還了解到中國銀行忻州分行員工張靜濤也因涉嫌參與另一起承兌匯票案被警方逮捕。

  一位接近陳勇人士告訴記者,賀翡的父親和陳勇丈夫為定襄檢察院上下級關係,賀翡父親曾讓陳勇對賀翡多加提攜。陳勇在幫賀翡拉儲同時,也幫其進行票據貼現。當陳勇被捕後,經賀翡之手未成功貼現票面金額超過1000萬,賀翡本人也以非法經營罪被當地公安局拘押。定襄縣檢察院一位科長表示,檢察院至今尚未受理賀翡案件。

  當記者前往民生銀行太原大營盤支行時,該支行一位副行長表示不便回答相關問題,並建議記者到民生銀行太原分行了解情況。為此記者又來到山西省銀監局斜對面200米左右距離的民生銀行太原分行。記者在那裏獲知,賀翡從2004年8月份到民生銀行太原大營盤支行工作,曾從事櫃臺業務,後調崗到零售市場部,成為從事市場營銷的客戶經理。

  “在2011年四五月份,他(賀翡)所在支行有反映,説他有做票據業務。因為不允許員工參與社會票據融資等活動,支行反映後,我們就從外圍調查了解,後來就找他本人談話。他也承認有做票,但只是在下班以後在行外做,是幫兩個朋友做。”民生銀行相關負責人同時還表示,當年5月份對賀翡進行停職調查,對他經手業務進行核查後,沒有發現和民生銀行分行及支行的資金客戶有關係,並於2011年7月初解除和賀翡的勞動合同。

  在採訪過程中,民生銀行相關負責人在承認賀翡參與陳勇票據貼現一案同時一再強調,賀翡的行為完全屬於個人行為,沒有涉及其他人和部門,銀行的客戶資源和資金也並沒有遭受損失。

  銀行人員涉案被捕並非個例,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某大行忻州分行員工劉再東也因涉嫌參與非法票據貼現被忻州市公安局逮捕並移交市檢察院,隨後市檢察院指定定襄檢察院受理劉再東案件。而記者從定襄公安局獲知,劉再東雖是忻州市公安局查辦的另一案件嫌疑人,但和陳勇等人有聯絡,定襄公安局已將劉再東在陳勇一案的涉案材料上交市公安局。

  在位於忻州市長征西街的某大行忻州分行,該分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劉再東被逮捕前為忻州分行票據中心正式職工,對於劉再東在案件中扮演角色和涉案程度並不知曉。

  “案件正在調查取證,公安機關不便透露具體情況,所以具體東西我們也不太了解。”上述銀行人士表示。同時他還稱,劉再東行為屬於個人行為,和該行沒有關係,該行的客戶和資金並沒有遭受損失。當記者問及分行是否對劉再東進行處理時,他表示並沒有和劉某解除勞動合同,要等法院判結果出來後再做處理。

  無獨有偶,記者在採訪中還意外獲知,中國銀行忻州分行個人金融部員工張靜濤也因涉嫌參與另一起承兌匯票貼現案件被警方逮捕。雖然是另一起案子,中國銀行忻州分行負責人對此解釋:張某行為完全是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數億的票據案驚動了當地銀監部門。記者從忻州銀監分局了解到,在陳勇侯曉榮案發後,銀監分局于2011年3月22日曾下發一份《關於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合規性進行自查的通知》,要求相關銀行重點自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2日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業務。自查內容主要為內控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承兌匯票業務的授權與授信和承兌匯票業務的合規性。在這份通知中,銀監分局還要求各銀行撰寫並報送自查報告。

  對於各家銀行自查報告,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家銀行上報情況均稱銀行內部沒有發現承兌匯票業務存在違規現象。

  雖然銀行自查報告稱沒有發現承兌匯票業務的違規現象,但當忻州銀監分局得知兩家國有大行忻州分行分別有員工參與到民間票據貼現時,忻州銀監分局相關領導在2011年9月1日和某行負責人及票據中心主任進行了審慎監管談話,隨後又于當月5日約見了中行忻州分行人事部和監察保衛部相關負責人。

  對於銀行人員從事民間票據貼現行為,忻州銀監分局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如果銀行人員票據貼現行為造成銀行案件,銀監部門可追究銀行行長等高管責任,甚至取消其任職資格,但如果銀行普通員工涉案且案件不涉及銀行,對普通員工處理取決於銀行自身。

  銀監局連發紅頭文件

  在陳勇、侯曉榮因票據貼現涉案被捕後,銀監分局還針對票據業務各類案件進行了風險提示,要求銀行嚴格把好客戶準入關,認真審核客戶的相關資質,加強對企業開戶資料、預留印鑒真實性的審核。同時,還要求銀行核實用款企業的真實情況,認真鑒別票據、合同印鑒、增值稅票的真實性。

  據了解,在企業貿易往來中,一些資質好的企業在流動資金緊張時可以到銀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給收款人,而收款人可以在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某個指定日期去銀行無條件地承兌資金。同時,對於持有未到期的承兌匯票的企業而言,在資金緊張時也可以將未到期的承兌匯票交給銀行貼現,但需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

  為防範金融風險,銀行對票據貼現的審查非常嚴格,必須要求貼現申請人提交增值稅發票、貿易合同複印件等足以證明該票據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書面材料,必要時,貼現銀行要查驗貼現申請人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對不具有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不得辦理貼現。

  對此,中國銀監會曾下發《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等監管文件,其中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對銀行承兌匯票真偽及貿易背景資料的識別技能;加強員工職業道德素質考核要求,嚴禁銀行員工作為中間人介紹票據貼現業務從事資金掮客活動。

  同時,銀監會還要求嚴肅查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要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力量查處已發票據案件,厘清責任,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絕不姑息;對嚴重違規的機構視情況可停辦其票據業務,對管理不力、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除對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

  在承兌匯票業務的合規性上,忻州銀監分局要求當地銀行重點自查承兌匯票業務貿易背景是否真實併合規。是否對承兌資金流向進行跟蹤並落實第一還款來源的可行性。對貼現票據是否認真審核、查詢;是否存在借戶辦理貼現業務的問題;是否存在對無效或背書不連續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保證的問題;是否存在對付款人的賬戶上沒有足夠支付的情況下,銀行墊付資金予以付款的問題;是否存在對沒有提供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增值發票和商品交易合同複印件的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問題。

  在忻州銀監分局針對票據業務實施一系列監管政策同時,山西銀監局于2011年5月24日下發了《關於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山西銀監局稱,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存在簡化手續、放鬆審核、違規操作等嚴重問題,相當一部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脫離商品交易基礎,成為企業變相融資和銀行信用擴張的主要渠道,依靠不斷的滾動循環承兌維持正常運轉,潛伏著很大風險。

  針對上述情況,山西銀監局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貼現本機構、本系統(城市商業銀行指本行範圍內、農村信用社指縣級聯社範圍內、國有商業銀行指市分行、直屬支行範圍內、股份制商業銀行指分行範圍內)承兌的商業匯票,一律暫停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郵政儲蓄銀行參照國有商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前期有關商業銀行向山西銀監局提交的關於恢復辦理貼現本機構、本系統承兌的商業匯票,以及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業務的申請,不再另行批復。

  儘管監管部門監管政策頻出,但記者了解到,定襄民間票據貼現現象仍十分普遍,陳勇、侯曉榮和賀翡等人的故事今後可能還會上演。

熱詞:

  • 票據權利
  • 票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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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據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