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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方稱71%傳銷案件受害者因“網戀”受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8: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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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調集200余名民警,一舉打掉5個傳銷窩點,38名涉嫌參與傳銷的人員被帶回審查。隨後,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潯陽分局聯合工商部門,在轄區內開展了打擊傳銷統一行動,該分局出動警力218人,搗毀傳銷窩點8個,驅散傳銷人員近百人,刑事拘留5人。

  一場針對傳銷活動的“殲滅戰”,正在贛鄱大地如火如荼地展開。據江西警方介紹,在已查處的傳銷案件中,越來越多的受騙者不再是被邀請來開店或被告知找到了新工作,而是因“網戀”受騙。

  去年7月至9月,南昌縣警方曾查處過706名男性傳銷分子,其中有503名是被異性網友(傳銷組織成員)騙來的,佔總數的71%。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涉嫌傳銷的案件,卻多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等追究刑責。“傳銷案件取證難,是最主要的原因。”南昌縣公安局打擊傳銷工作隊隊長張克明説,現在的傳銷組織成員都比較年輕,文化層次較高,不僅採取系統式精神洗腦,還經常威脅、恐嚇下線成員,這導致傳銷窩點被查出後,傳銷人員不願也不敢配合辦案人員的調查。

  張克明介紹,許多傳銷組織為逃避打擊,實行“金字塔”式管理,下級對上級直接負責,單線聯絡,不準內部橫向交叉發展下線。住宿方面,每個“家”(傳銷窩點)安排一名“家長”負責管理,傳銷頭目與這些“家”分離。

  按照法律規定,要追究傳銷頭目的刑責,其必須有下線。頭目和自己的下線分離,便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

  此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標準中,“涉案人數30人以上”如何認定,也直接影響到傳銷案件的偵辦。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該司法解釋,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在傳銷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且層級在3級以上,實施了組織領導行為,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民警認為,在這3個條件中,前兩個相對容易把握,結合嫌疑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在傳銷組織中的職務、所處層級以及是否實施了組織、策劃等問題,認定起來比較清晰;但第三個條件“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應該如何認定?

  張克明表示,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認為只要該傳銷組織的涉案人數達到30人以上,在具備前兩個條件的基礎上,就可以對組織領導者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認定;另一種意見是對人數嚴格把握,認為只有與犯罪嫌疑人有直接或間接關係(即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下線,或者能夠指控犯罪嫌疑人對其實施了組織、領導行為)的傳銷人員到“30人以上”,才可以認定符合這一條件。這個標準如何來界定,公安和檢察機關之間都經常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

  此外,在不少民警看來,傳銷活動屢禁不止的原因,還包括對“屢教不改”的傳銷人員缺乏法律明確約束有關。張克明曾對自己某一段時間查處的913名傳銷人員做過調查,被查處3次及以上的有28人,被查處2次的有96人。張克明説:“作為基層公安民警,我們希望可以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對如何處罰那些多次參加傳銷行為的人員予以明確。”(記者郭宏鵬黃輝 實習生陳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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