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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海關緝私局原副局長李文健受賄35宗 獲刑6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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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中山訊 (記者幸琦昕、胡迪 通訊員張忠誠、李志金、胡友亮)江門海關緝私局原副局長李文健因收受賄賂,昨天在中山市“三打”案件集中宣判大會上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昨天的集中宣判大會同時還宣判了中山市工商局經濟檢查支隊原副隊長董傑等共5件商業賄賂案件,最高的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

  案件一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1月,董傑在擔任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副隊長期間,利用其查處市場中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多家企業經營者賄賂35宗,受賄金額共計人民幣399600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傑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

  案件二

  2007年8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被告人李文健利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馮國駒請托,同意將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兩條港澳流動漁船按非法入境流動漁船處理,並交由船主領回,後收受馮國駒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此外,被告人李文健還收受走私分子方國容賄送的港幣60000元,對方國容等人的走私行為予以關照。2007年年底至2008年3月,被告人李文健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黨組成員並分管情報處、海上緝私處期間,明知走私分子方國容在江門海關關區管轄範圍內進行海上走私,為徇私情,非但未組織行動查處,反而告誡方國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記錄,以免被嚴懲,並向方國容透露江門海關偵辦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李文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犯放縱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

熱詞:

  • 有期徒刑
  • 江門海關
  • 李文健
  •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