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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東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因受賄被判刑六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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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4月27日電(記者魏蒙)因犯受賄罪、放縱走私罪,原廣東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李文健,27日被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

  據該案審判長龔淩介紹,2007年8月至2008年春節期間,李文健利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馮國駒請托,同意將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兩艘港澳流動漁船按非法入境流動漁船處理,並交由船主領回,後收受馮國駒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此外,李文健還收受走私分子方國容賄送的港幣6萬元,對方國容等人的走私行為予以關照。

  根據此案判決書,2007年年底至2008年3月,李文健在擔任江門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並分管情報處、海上緝私處期間,明知走私分子方國容在江門海關關區管轄範圍內進行海上走私,為徇私情,非但未組織行動查處,反而告誡方國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記錄,以免被嚴懲,並向方國容透露江門海關偵辦相關案件的進展情況,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的對該案的判決結果是:李文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犯放縱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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