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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首次告鉻膠囊藥廠 律師稱依現行法索賠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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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鉻膠囊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已抓捕了一些涉案嫌犯,藥監部門也正在處理涉案藥廠。但是,真正的受害者患者,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呢?記者今天上午獲悉,北京市民許某因服用過毒膠囊藥品,將該藥品的生産商四川蜀中藥業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藥款,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這也是首例消費者起訴鉻膠囊藥廠的案子。

    許某還表示,有眾多明星為9家藥企做過廣告代言人,他正考慮是否起訴這些明星。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律師表示,即使明星們主觀上沒有過錯,但他們客觀上確實為毒膠囊做了代言,從道德角度來講,也應該把代言費拿出來交給慈善機構或賠償給有毒藥品的受害者。

    立案不順一波三折

    昨天下午,許某委託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的趙三平和康倩兩位律師前去起訴,法院已經接受了相關訴訟材料。但能否正式立案,還需經過7天的審查期。

    趙律師介紹,許某在2011年因身體不適,購得蜀中制藥生産的阿莫西林膠囊服用。今年4月15日,鉻膠囊事件曝光。4月19日,國家藥監局發佈公告稱,蜀中制藥生産的阿莫西林膠囊鉻含量達7ppm,超過了2010版《中國藥典》規定的“每千克含鉻量不超過2毫克”。

    許某認為自己服用了涉毒企業的有毒藥品,損害了自己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因此委託律師代理其依法維權。

    然而,立案並不順利,甚至發生一番爭執。

    立案庭法官提出問題:雖然你手裏有這種藥,那你怎麼證明吃了它呢?你有什麼損害呢?怎麼證明你的損害結果就是吃這種藥導致的呢?

    趙律師認為,患者服用藥物時,不會架著攝像機進行。患者當然認為一個國家正規藥廠生産的有批號的藥品是沒有問題的。購買藥品的目的就是治療,因此只要患者有這種藥,就證明服用過。其次,購買和服用藥品的目的是為了治病,安全有效是對藥品的基本要求,消費者以治療為目的反而服用了有毒有害的藥品,沒有治療效果就是損害結果,何況還有損害身體的可能?

    “從立案過程可以看出來,處理有毒食品、藥品的程序還是沒有脫離媒體曝光、監管部門介入、專家論證、刑事追責、涉事企業沉默的處理流程。最後的結果應該是,藥企等涉案企業被重罰,責任人被刑事處罰。”趙律師質疑説,整個過程中被忽略的恰恰是購買服用毒膠囊的最直接的受害者,他們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因此,許某第一個站出來維護患者權益,應該受到支持。

    依據現行法律索賠困難

    “起訴的時候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違約之訴,一種是侵權之訴。”趙律師介紹,按違約起訴的話,沒有精神損害,而且在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存在懲罰性賠償,只有補償性賠償,即造成多少損失就賠多少。

    而按照《侵權責任法》,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産品質量法》同時規定,産品質量應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律師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此案屬於侵權責任糾紛中的産品生産者責任糾紛。用毒膠囊生産藥品的企業已經製造了缺陷産品,造成了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産損害,應當承擔責任。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要求患者就危害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患者往往只能吃啞巴虧。因為沒辦法證明損害結果,即使有損害結果,也難證明有因果關係。也許因為服用這種膠囊,鉻中毒了,但表現出來的是肝炎或腎病,卻沒辦法證明是吃膠囊引起的。此案中,想成功索賠並不容易。

    應制訂懲罰性賠償條款

    國外有懲罰性賠償的概念,發生大規模藥品社會侵權事件時,其賠償的數額令人咂舌。最著名的是2005年的萬絡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國著名制藥企業製造的鎮痛藥後,出現心臟病、中風和其他嚴重不良反應,陪審團判令制藥商賠償一名死者的遺孀2.53億美元,其中懲罰性賠償為2.1億美元。該藥廠隨後陷入一連串法律糾紛和訴訟案,最後不得不拿出近50億美元和解。

    趙律師認為,我國也應該制訂懲罰性賠償條款,以加大對不法商家的震懾力度。

    本報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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