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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記者因拿"廣告經營提成"被控貪污獲刑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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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晉城4月26日電 題:山西一記者因拿“廣告經營提成”被控貪污 獲刑5年

  作者 范麗芳

  2010年8月30日,山西一記者程常樂被該省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貪污公款”。

  25日,此案在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第8次開庭審理,最終一份長達16000多字的刑事判決書判定程常樂因“廣告經營提成”構成貪污,獲刑5年。

  據程常樂辯護律師李才本介紹,今年58歲的程常樂從事新聞工作30餘年,2002年晉陞高級職稱,累計發表稿件6000多篇。1997年起,擔任晉城市澤州縣通訊組副組長。

  2005年,中共晉城市委機關報《太行日報》與晉城市各縣(區)協商,為各縣(區)每月在該報出一期專版,並委託程常樂兼職《太行日報澤州版》主編。

  同年,報社又規定各縣區版第4版為廣告版,可以以廣告費的名義收取費用。報社將收取的廣告費的30%留作交稅及有關費用外,剩餘的70%返還各縣(區),聯絡廣告人的提成辦法,由各縣(區)自己制定。

  70%的廣告返還款返給了誰?

  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檢察院認為,2005年5月,太行日報社澤州版開辦後,澤州縣委縣政府決定由澤州縣委通訊組負責此項工作,因人員、經費等問題,各縣區版運行困難,太行日報社將廣告費70%返還給通訊組,由通訊組做為辦刊經費使用。

  但被告人程常樂代理律師李才本稱,縣區和通訊組沒有資格辦報,這筆返還款就是返給澤州版,理應由程常樂等人所組成的“太行日報社澤州版編輯部”使用。

  廣告提成還是貪污公款?

  關於這筆款項的使用,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8月30日交給當地法院的起訴書中寫道,“被告人程常樂在2005年5月到2007年7月,利用擔任澤州縣通訊組副組長主管太行日報澤州版工作的職務便利,採用收入不記賬的手段,個人擅自決定將太行日報社返還給澤州縣通訊組的70%(97741元人民幣)佔為己有,其行為觸犯刑法規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程常樂本人介紹,作為太行日報澤州版負責人,當初針對這筆返還款制定了一個三七分成規定,即澤州版留“三”作為經費開支,個人提“七”為個人的勞動報酬。“個人的提七包括聯絡廣告、撰寫稿件、設計版面、校對、稿費等近20項勞動成本,是一個包乾報酬。”

  “返還款三七分成的規定,是由澤州版籌辦時經組長會議研究決定的,公訴方卻説是我‘擅自’制定的;就算是我制定的,做為太行日報澤州版的負責人,按勞動法第47條規定,我也有這個權利。聯絡廣告人拿提成,符合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體現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全國新聞媒體都是這麼做。” 程常樂告訴記者。

  關於此案所涉的“提成”金額,李才本辯稱,程常樂兼職主編期間共有5人領取提成,自己所拿提成不是公訴方説所的9萬多元,而只有2萬多。

  4月25日法庭審判現場,經控辯雙方辯論,澤州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常樂辯解三七分成是有規定的,但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三七分成係澤州縣委通訊組集體研究後決定的,其所提該點異議不予採信;被告人程常樂提出的其它異議無相關證據支持,且不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認定。

  當日,澤州縣人民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程常樂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贓款97441元依法予以追繳。

  審判結束後,李才本告訴記者,法庭宣判結果後,程常樂當庭表示將會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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