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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員工用假印轉走千萬元 兩名員工過失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9: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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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她們守住了為國有資産把關的三次機會,數千萬元財政資金被侵吞的案件也許就不會發生

  第一關失守:無正規手續卻更換印鑒卡 

  2006年10月,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股在鄱陽縣信用聯社城區分社(以下簡稱城區信用社)設立基本建設專戶賬號,存儲專項資金。根據工作流程,單位開戶後電腦系統會自動生成一張印鑒卡。印鑒卡的正卡和副卡,當時分別由城區信用社委派會計潘學迅和櫃員朱小蘭保管。 

  “我們基建專戶的印章摔破了,現在新雕了一枚印章,你幫我們更換一下印鑒卡吧。”2009年11月18日,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股財會人員在股長李華波(在逃)的授意下,來到城區信用社,向潘學迅申請更換單位印鑒卡。 

  按規定,更換印鑒應該由申請單位主要領導書面批准,出具書面申請材料和原預留印鑒,銀行才能辦理。“因為財政局是我們的老客戶,又不改變印鑒的內容和形狀,所以當時我沒多想,就同意了。我也沒有告訴其他同事包括朱小蘭,因為縣裏不少單位在我手上換過印鑒。”案發後,潘學迅對此後悔不已。 

  其實財會人員拿來的這枚新印章,正是李華波等人為方便對基建專戶專項資金下手而私刻仿製的。潘學迅卻按對方拿來的新印章式樣,更換了鄱陽縣財政局基本建設專戶賬號的預留印鑒卡正卡。而印鑒卡是單位身份、賬戶的證明,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銀行會把票據上面的印鑒對角折疊,與單位印鑒卡進行核對或者掃描後電子驗證,通過後才能為單位辦理相關業務。 

  潘學迅的疏忽為李華波等人鯨吞公款開了方便之門。在原正規印鑒卡作廢當天,李華波等人就迫不及待地拿著私刻的“基建財務管理專用章”,到城區信用社辦理了一筆轉賬業務,從縣財政局基建賬戶轉出900萬元至“應解匯兌款項”賬戶,之後李華波將這筆應被發放給其他人的成品油調價補貼,全部一人代簽領取。 

  第二關失守:支票蓋假印鑒卻暢通無阻 

  根據有關規定,擔任城區信用社櫃員的朱小蘭,主要負責對潘學迅辦理的業務進行復核;保管使用客戶印鑒副卡等。換句話説,即使潘學迅未按規定更換了印鑒卡,但朱小蘭負責保管原正規的印鑒卡副卡,她仍有機會發現問題。但這第二次為國有資産把關的機會,也因為朱小蘭的“沒有復核印鑒”而白白流失。 

  李華波、徐德堂、徐國堂(已被提起公訴)等人,在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賬號設立不久,用徐國堂親戚的身份證註冊的一個名為“錦繡市政工程公司”皮包公司,“業務”就是方便轉賬。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李華波等人持蓋有私刻的“專用章”的轉賬支票,到城區信用社辦理轉賬業務,分7次將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上的7630萬元,轉入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公司賬戶6730萬元,轉入縣財政局“應解匯兌款項”賬戶900萬元。 

  潘學迅受理、審查了該7筆轉賬業務,之後交由朱小蘭復核。朱小蘭在復核其中6筆轉賬業務時,沒有認真審驗轉賬支票印鑒,就對李華波等人蓋著偽造印鑒的轉賬支票,予以轉賬。 

  “假印鑒的圖案與縣財政局預留的印鑒圖案有明顯的不同,比方説兩枚印鑒中央都刻了五角星,而五角星上面‘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財務’幾個字,到五角星下面‘管理專用章’的字體間距明顯不同,假的比真的距離近,普通人用肉眼就能發現,而朱小蘭卻沒有發現。”檢察官介紹説。 

  “我只負責復核金額及賬號,不復核印鑒,不知道縣財政局基建專戶印鑒有什麼疑點。”朱小蘭的辯解,並沒有被一審法院判決採納。 

  第三關失守:支票漏洞百齣卻一路綠燈 

  從基建專戶裏套出6730萬元到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公司賬戶上後,李華波等人指使徐國堂和黃貴生(被審查起訴)等人,再從錦繡市政工程公司賬戶上分筆直接提現、遞轉提現和轉往境外戶頭。 

  所謂做賊心虛。蓋上假印鑒後,李華波等人在填寫轉賬支票時漏洞百齣:2010年9月29日,從錦繡市政工程公司的賬戶轉入高某、李某賬戶的轉賬支票,填寫日期卻是“2010年9月30日”。2010年11月10日,李華波辦理了一筆1360萬元的轉賬業務,支票上大寫的地方填寫的是“壹仟參佰陸拾元整”,而小寫的地方顯示出來的金額卻是1360萬元。但即便錯得離譜的轉賬支票,在潘學迅、朱小蘭那裏卻一路通行。她們失去了保護國有資産的第三次機會。 

  據檢察官介紹,“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存在上述情況的票據均係違法票據。” 

  檢察官:本案屬多因一果 

  2011年10月10日,鄱陽縣檢察院對潘學迅、朱小蘭對違法票據付款一案依法提起公訴。潘學迅和朱小蘭的辯護人不約而同地拋出了無罪辯護的觀點。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爭辯焦點,主要集中在主觀犯意和因果關係這兩個方面。潘學迅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潘學迅的辯護人提出,潘學迅主觀上不具有明知是違法票據而付款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過失。 

  “根據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對違法票據付款的犯罪人主觀狀態應為過失。”公訴人認為,潘學迅未按要求履行審查職責,接受了偽造的財務專章,致使李華波等人使用偽造的轉賬印鑒轉賬成功,主觀上屬於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 

  潘學迅、朱小蘭行為與該案造成的重大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潘學迅、朱小蘭的辯護人認為,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李華波等人貪污挪用的犯罪行為才是導致國有資産重大損失的原因。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有很多種,本案屬多因一果。潘學迅、朱小蘭在票據業務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客觀上為李華波等人轉賬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條件,若她們認真履行審核職責,李華波等人的轉賬行為將難以得逞。兩被告人存在過失在先,她們的行為與其單位客戶鉅額資金無法收回的結果存在密切的關聯,因果關係成立。”公訴人的答辯意見,得到了一審法院判決的採納。 

  一審法院日前以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分別判處潘學迅、朱小蘭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熱詞:

  • 財政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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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社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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