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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韶關爆炸案“主犯”十年後“洗白”追償155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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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著女兒送上的祝福語是張強最開心的事

  張強

  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彭衛 張文

  2001年,一宗超市爆炸未遂案震驚韶關,另一家超市老闆張強被判有罪,獲刑8年;經多次減刑,于2007年出獄。在此期間,他從未放棄申訴。2008年11月,廣東省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訴,隨後,省高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2011年7月19日,韶關武江區法院宣判張強無罪,此時,距張強出獄已4年有餘。

  2012年4月9日,張強將一紙訴狀遞至韶關市武江區法院,要求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向他道歉,消除戶籍犯罪記錄,並賠償損失155萬餘元。

  “罪犯”

  2001年9月25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張強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的主謀,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01年底,他隔著鐵窗終於和未婚妻及女兒見面了,“女兒那時只有幾個月,這是我第一次見到女兒”。

  2001年1月2日下午3點,一個禮品盒被不明身份的人送到韶關武江區美之社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之社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隨後接到電話稱禮品盒內裝有炸彈。警方接到報警後立即赴現場處置,隨即發現禮品盒內裝有硝銨炸藥、電子鐘、電雷管和乾電池等物品,以及一封恐嚇信,信中向美之社公司索要30萬元現金,並威脅“如果報警將會把美之社變成廢墟”。經認定,禮品盒內的物品是一個完整的爆炸裝置。

  美之社爆炸案震驚韶關,並迅速被省公安廳列為督辦案件。

  2001年3月1日清晨,武江區另一家超市“天天特惠店”的老闆張強因涉嫌這宗爆炸案被警方帶走。同年9月25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張強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的主謀,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01年10月,張強從韶關市第二看守所轉往北江監獄服刑。在不足十平方米的監倉裏,關押的都是嚴重刑事罪犯。初進監獄時,張強沉默寡言,不願和那些罪有應得的人多説一句話,每天都想著鳴冤、申訴。

  2001年底,他終於和未婚妻及女兒隔著鐵窗見面了。“女兒那時只有幾個月,這是我第一次見到女兒。”得到監管人員允許後,他小心翼翼地抱起女兒,反復撫摸著她的小手。“那是我大半年來最幸福的時刻,此後我就一直想要爭取減刑,爭取早點出去。”

  然而,第二次和女兒見面時,張強卻狠心地告誡未婚妻不要再帶女兒走進監獄。張強告訴記者:“女兒慢慢長大了,怕她以後會有心理陰影。她媽媽給我拿來兩張她的照片,每天裝在身上,卻不敢看。直到出獄前不久才通過一次電話。”

  從那次見面後,張強整整6年沒有見過女兒。他努力“改造”,成了監獄裏的標兵,2005年還擔任了監獄毛織廠的“廠長”,手下管著600多人,多次受到表彰。

  “獲得減刑的標準,第一條就是‘認罪伏法’,第二條才是‘發展生産’,我一直沒有放棄申訴,還能減刑,這在全國只怕沒有幾個。”最終,一直申訴的張強兩次獲得減刑,提前兩年出獄。

  清白

  省高院裁定:“原一審判決和二審判定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強、陸國民兩人犯爆炸(未遂)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發回韶關市武江區法院重審。2011年7月19日,武江區法院宣判張強無罪。此時,距張強出獄已四年有餘。

  2007年3月2日,張強因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而被提前釋放,然而,與親人的再度重逢卻讓他心酸無比。

  張強的父親一輩子清清白白,兒子入獄後,整天以淚洗面,埋怨自己教育不力,而今父親一隻眼睛完全失明,一隻眼睛視力只有0.1;他的哥哥每個月都去廣東省高院尋求申訴機會,為了給張強翻案,填進自己20年的積蓄,女朋友因此分手;他的岳父,因為無錢治療疾病而撒手人寰,他的岳母在漫長的煎熬中變得有些神經質,每天除了上香敬佛,就是絮絮叨叨地胡亂罵人。

  然而,張強覺得最愧疚的依然是後來終於領了證的未婚妻和他們的女兒。“我被抓的時候,未婚妻已經懷孕6個多月了,還沒領結婚證,她不顧親友的強烈反對,固執地把孩子生了下來,一等就是6年。”張強告訴記者:“6年裏,她沒買過一件新衣服,沒參加過一次同事和朋友的婚禮,甚至害怕見到大街上牽手的情侶。”

  當未婚妻告訴張強,女兒出生40天時,因為肺炎、高燒而無錢醫治險些夭折時,張強的心都碎了。

  出獄後的張強和未婚妻商量,她留在韶關照顧老人孩子,張強自己投奔在佛山的父母。

  在佛山,張強幾乎把所有苦工都幹了一遍:在餐飲店做廚工,幫別人做裝修,在建築工地當勤雜工……一邊打工,張強一邊堅持每個月第三周的週三前往廣東省高院和省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因為害怕用工單位知道他坐過牢,他不敢向工作單位請假,儘管工作認真,時不時的無端消失讓他頻繁地被“炒魷魚”,幾年時間,他先後換了20多份工作。

  儘管艱難,張強發誓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2008年10月,張強得到韶關市檢察院準備啟動抗訴程序的消息,覺得“平反”有了希望,終於和未婚妻去武江區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領證的那天晚上,我們沒有通知任何人,甚至父母。”張強回憶,“她炒了三個菜,兩個人都很平靜,我知道我會守著她一輩子,我知道,我還沒到慶祝的時候。”

  2008年11月,廣東省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兩原審被告人無罪”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訴,依據是2004年1月和4月,省檢察院作出的兩份檢驗鑒定,結論是“送檢的檢材與樣本為不同人所寫。”

  隨後,廣東省高院裁定:“原一審判決和二審判定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強、陸國民兩人犯爆炸(未遂)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韶關武江區法院和韶關市中院關於張、陸兩人的刑事判決,發回韶關市武江區法院重審。2011年7月19日,武江區法院宣判張強無罪,此時,距張強出獄已四年有餘。

  追償

  對於張強提出的道歉、賠償等要求,韶關警方認為:其財産損失不在行政賠償範圍內;當時辦案的刑警大多已經調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其他人給張強道歉也不太合適……最終張強決定起訴武江公安分局。

  無罪判決後,張強拒領國家賠償,並走上新的訴訟之路。

  2012年2月,張強向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韶關市公安局登門道歉、取消戶籍犯罪記錄,賠償原經營特惠店直接財産損失155萬餘元。

  “法院判決我是無罪的,但我的戶籍檔案裏的犯罪記錄還沒消除,我受了這麼大的損失,十年的青春,我需要他們的道歉。”張強説:“十年前我就有兩家超市,一家純凈水廠,固定資産投資有100多萬元,光超市的日營業額都有6萬元,現在都沒了,155萬元的賠償一點都不過分。”

  對於張強的申請,武江公安分局認為辦理該案件只是刑事執法行為,並未使用行政職權侵犯張強人身和財産權利,其財産損失賠償不在行政賠償範圍內,至於取消犯罪記錄,“分局將另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韶關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認為,當時辦案的刑警大多已經調離原工作崗位,安排其他人給張強道歉也不太合適,所以道歉一事一直被擱置。

  對韶關警方的答覆不滿,最終使得張強決定起訴武江公安分局。

  “案子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難説,勝訴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張強嘆了一口氣。

  回到韶關的張強,如今一邊忙著訴訟,一邊在籌建一個工廠,他希望能多賺點錢,補償他的親人。

  晚上,張強時常看著女兒的作文本和女兒送他的利是發呆。“孩子很懂事,從我出獄第二年起,她每年春節都會給家人包利是,爸爸、媽媽、外婆一人一個,利是封上寫上對家人新年的祝福。”

  記者看到,孩子的一篇作文這樣寫道“放學了,我坐在教室裏,同學們一個一個地離開,就剩下我一個人了。窗戶外面下著大雨,黑壓壓的。在我最徬徨的時候,一個熟悉的身影出現在我的面前,原來是我的爸爸……”

熱詞:

  • 主犯
  •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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