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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 法官升職退休亦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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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鄭州4月5日電(記者 李貴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日對外發佈《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對造成錯案發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即當事法官既便是已經升職、離崗、辭職、退休也照樣予以追責。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稱,這項舉措在中國屬於首創。

  所謂錯案,一般是指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或者因重大過失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河南此次試行的《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共包括錯案認定程序、錯案責任主體認定、錯案責任追究等六大方面。在錯案責任追究方面,《辦法》明確指出,適用於該省各級法院的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群體,即便是錯案責任人已經提拔升職、調離原單位、辭職、退休等,仍舊予以追責。對負有錯案責任的法院工作人員的處罰包括降級、撤職、開除,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等。

  《辦法》還提出,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而沒有追究的,可經院長決定,責令下級法院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同時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指出,此舉旨在避免錯案發生,減少錯案率,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遵循的是有錯必糾、罰當其過的原則,主要針對的是法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引起的錯案追責。

  曾經發生在湖北省京山縣的佘祥林案便是錯案的典型例子。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余萬元國家賠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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