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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語言暴力頻現引關注 專家稱應進行立法規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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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演員舒淇怒刪微博的消息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許多網友感嘆“人言可畏”,對網絡語言暴力是否應該進行立法規制也引發了大規模的討論。

  網絡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但與此同時,如何對網絡行為進行合理規制也尤為重要。為此,《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專門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胡安潮。

  網絡暴力不是法律概念

  “網絡暴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胡安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胡安潮認為,網絡暴力在很多情況下都能與侵權聯絡在一起,可以被認為是網絡侵權行為,是指網絡上的一種侵害。

  “就網絡侵權行為而言,涉及的侵權類型比較多,比如侵害名譽權、侵害隱私權、侵害財産權。”胡安潮指出,網絡語言暴力往往牽涉到自然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從法律角度看,名譽侵權要看是否採取了侮辱、誹謗和捏造事實的手段;而隱私權的被侵害不以此為要件,只要把他人的隱私公開就屬於侵權行為。當然隱私是事先沒有公開的,如果公開了還構不構成侵權需要進一步考量。”胡安潮説。

  “網絡上的侵權,是運用了網絡的媒介,起到了廣泛傳播的效果。網絡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諸如隱私之類的消息、圖片一旦被傳播,影響會很廣泛,後果也會很嚴重。”胡安潮説,網絡侵權行為應當引起重視。

  現有法律規定過於原則

  “我國的法律對於網絡侵權的規制主要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中有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絡侵權進行了規定,但比較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需要有相應配套司法解釋。”胡安潮説。

  胡安潮介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責任人的確定問題,即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侵權責任法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顯得過於原則。”胡安潮舉例説,比如網絡用戶自己開通的博客,粉絲對博客進行評述,如果在評述中有言語侵權,那麼博主要不要承擔責任?博主不是網絡服務提供商者,也不是明確意義上的網絡用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律規定不明確。

  “網絡快速發展,使得網絡侵權現象呈遞增趨勢,由於這是處在虛擬狀態下的侵權,有些問題法律規定得還是比較模糊,不夠明確,需要進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胡安潮説。

  進行網絡立法很有必要

  “鋻於網絡的快速發展,網絡侵權損害持續增多,規範網絡行為顯得尤為重要,應當進行網絡立法。”胡安潮説。

  “由於當前網絡發展速度太快,網絡每天都在出新,立法的步伐往往處在落後狀態。所以對網絡進行立法,要考慮應該是哪個層級的法律,條件是不是成熟。”胡安潮認為,最重要的是立法前的現狀調查,到底網絡存在的侵權類型是哪些,這些侵權類型的原因是什麼,所造成的影響有多大。

  “社會價值觀和法律價值觀是立法基礎。在立法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立法者還應該對網絡立法的價值觀進行研究,比如説言語侵權和言論自由之間的界限如何把握。”胡安潮説,這個價值觀判斷很重要,法律是起到引導作用的,法律確定的是規則,而規則肯定得有標準,標準如何確定、如何定位都需要進行價值觀判斷。比如對網絡侵權要打擊到什麼程度、懲罰到什麼程度。

  “在立法過程當中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慮,就是技術上的操作問題。由於網絡的虛擬性,需要運用網絡技術來確定一些事實,所以法律制定出來,還需要便於操作,技術上能做到的,才應該規定到法律當中。”胡安潮補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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