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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發展VIP客戶投百萬隻剩一萬 陷巨虧訴至法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02: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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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諾保本,最低年收益5%,取得客戶信任後,深發展理財經理將客戶幾十萬甚至上百萬資金劃入黃金T +D交易賬號,並交由北京一家投資顧問公司進行操作。當客戶發現投進去的錢一天天變少,最後只剩一萬餘元不能追回時,理財經理卻將責任推給了投資顧問公司,銀行方面則稱‘這是理財經理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類似的不幸經歷發生在了青島的5位深發展V IP客戶身上。

  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深發展理財經理對客戶進行誤導,誇大收益,回避風險,造成客戶損失,應承擔應有責任,而作為銀行的深發展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VIP客戶損失慘重

  “被騙得傾家蕩産,一輩子的錢全沒了,還是在銀行被騙的。”姚女士憤恨卻又無奈地説。

  姚女士是深圳發展銀行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的V IP客戶,享受一對一理財服務,並自認為和該支行理財經理薛某私下關係不錯。由於薛某平日向姚女士推薦過一些基金類理財産品並最終兌現了收益,故姚女士對薛某信任有加。

  2011年1月26日,姚女士到南京路支行打算購買理財産品,經薛某介紹,得知一款保本保息、年收益最低5%的投資黃金的理財産品不錯。在薛某熱情推薦下,姚女士基於以往的信任便答應投資該款産品,並開通了交易賬戶,通過網銀轉賬形式將50萬元劃到了該賬戶上。

  姚女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當時她並不知道薛某開的是黃金T +D交易賬戶,對背後風險更是一無所知。當姚女士要求籤合同時,薛某稱當天行情好,先做上,協議不用著急簽,並勸其放心。姚女士礙于情面,沒有過多追問。

  但姚女士對此事並未放心,隨後也詢問過薛某何時簽合同,薛某則總是安慰姚女士讓她放心。直到4月30日,薛某才打電話給姚女士通知她簽合同,恰巧姚女士人在外地。而當5月6日姚女士找到薛某時,卻發現所謂合同的另一方竟然是北京恒紫金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恒紫金公司”),並簽有該公司法人別志平的名字。

  當姚女士質疑薛某,為何不是與深發展簽合同時。薛某表示,恒紫金公司實力強大,操作著100多個賬戶,有上億的資金“別志平是深發展的居間人,和深發展是合作關係。每次別志平來,分行領導都會請他吃飯的。”薛某稱。

  “我不懂這些五花八門的理財,有薛某信誓旦旦的保證,又礙于情面,我就簽了字。”姚女士説。

  此後,姚女士通過賬戶查詢發現50萬資金一天天變少,其間她也多次打電話詢問薛某原因,薛某則一直強調保本,並勸其放心。12月2日,當姚女士發現賬戶餘額只有1萬餘元打算撤資時,薛某則告訴她“北京的公司做賠了,錢要不回來”。

  向深發展投訴 至今無果

  據記者了解,和姚女士有著類似遭遇的還有包括張女士和王女士在內的另外4名深發展V IP客戶。據悉,這5位投資者此前也曾向新浪財經理財頻道“315金融消費維權”進行過投訴。

  張女士是在深圳發展銀行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的另一名理財經理李某推薦下購買的黃金T+D理財産品,在2011年5月11日簽署了為期半年的合同後,張女士認為既然保本也就沒有過多關注資金情況,直到11月份合同到期時才發現賬戶中只剩下1萬餘元。

  記者發現,除王女士外的其餘4人所簽署合同的乙方均為恒紫金公司,而王女士則是在2011年4月21日與薛某分別作為甲乙方簽署了一份委託理財協議,將180萬元人民幣交由薛某管理,進行黃金T +D交易,合同期限為一年。到了9月份,交易賬戶中也只剩下1萬餘元。

  眼看50萬不到一年就只剩下1萬餘元,姚女士氣憤不已,當她聯絡薛某時發現薛某已關機,而當她到支行反映此事時,銀行方面則稱薛某已辭職,該支行負責人明確告訴姚女士“薛某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通過多種渠道與幾經努力,姚女士終於聯絡上了薛某,薛某告訴姚女士,恒紫金公司已不再管理該交易賬戶。2012年1月26日合同到期後,姚女士只得無奈從賬戶中取出剩餘的1萬餘元。而當她通過薛某聯絡恒紫金公司負責人後,卻被告知“去找銀行索賠”。

  姚女士告訴記者,除賬戶中餘下的11600元,2011年2月份,她還曾收到9000元盈利分紅,“投進去50萬元,最終拿到手的實際上只有20600余元”。

  據知情人戴先生透露,遭受同樣經歷的張女士發現100萬隻剩1萬元時,也聯絡了自己的理財經理李某,李某稱“恒紫金公司負責人找不到了”。無奈之下,張女士找到了該支行負責人,同樣被告知“屬理財經理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由於找支行無果,張女士隨後又找到了深發展青島分行反映情況,仍被告知“屬於理財經理個人行為”,青島分行一位副行長還稱“之前的理財經理薛某已經被辭退”。

  戴先生告訴記者,在支行、分行反映情況受挫後,張女士又向深發展總行進行了投訴。從2012年2月9日到3月2日,張女士共向深發展總行投訴過3次,除第一次投訴後,支行行長馬某和她進行過溝通,但仍定性為“理財經理個人行為”外,深發展方面再無其他反應。此後,張女士分別向中國銀監會和青島銀監局進行了舉報,但具體結果仍在等待中。

  據記者了解,5位受害者中的一位已將深發展青島分行南京路支行告上法庭,南京路支行為第一被告,理財經理薛某為第二被告,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應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

  對於深發展理財經理的行為,一位銀行業人士對記者表示,黃金T+D業務有一定期貨性質,肯定不能承諾保本,宣傳稱保本本身就是違規的。他還表示,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一定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賣給客戶風險匹配或者比其風險偏好弱的産品。

  戴先生告訴記者,深發展理財經理銷售黃金T +D時非但沒有進行風險測評,連起碼的風險提示都沒有。“如果知道有這麼大的風險,肯定不會把一輩子積蓄全投進去。”戴先生説。

  據悉,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産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其中包括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産品風險不匹配。

  據了解,在上述5位客戶中,王女士作為甲方的委託理財協議中乙方為理財經理薛某本人。這份“委託理財協議”規定,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操盤,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將賬戶密碼告知乙方,但乙方只能進行交易操作,不得進行資金提取,且僅限于投資黃金T +D。合同期內賬戶操作權屬於乙方。

  記者注意到《辦法》規定,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産品銷售活動,不得有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産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上述銀行人士對記者稱,不排除理財經理幹私活的可能,但深發展最起碼應負有監管不利的責任。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客戶去深發展購買理財産品,又是深發展理財經理推薦和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故深發展應負有一定責任。

  當記者電話聯絡深發展青島分行時,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客戶購買的並不是銀行的産品,而是和北京一家公司簽訂的合同,深發展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和銀行沒有多大關係。

  在記者透露出進一步了解此事具體情況及深發展態度時,該工作人員要求記者以傳真方式發送書面採訪提綱。記者隨後發送提綱,但截至發稿時仍未收到深發展青島分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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