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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黑老大"聶磊擁有30多把"保護傘" 準備上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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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聶磊涉黑案”始末。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自2011年12月20日正式開庭以來,歷時3個月的審理,備受全國關注的青島聶磊涉黑案主案于2012年3月20日上午在膠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本報曾對該案連續報道),32名以聶磊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的骨幹成員依法接受判決。

  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0項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所有財産。

  與聶磊涉黑案相關的青島警界“保護傘”的查處情況同樣讓人關注。據悉,目前涉案的30多名“保護傘”或將在山東省內除青島以外的多地接受異地審判。

  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

  判決書厚達366頁,法官宣讀了6個多小時。被告人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係兩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傷害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李岩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窩藏罪,因情節輕微被免於刑事處罰外,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兩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參與庭審的人員向中國青年報記者介紹,對此判決結果,聶磊當庭表示“判得有些重,準備上訴”,但“還要和律師商量”。其他領刑的30名被告人均表示是否上訴將進一步諮詢律師。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起,被告人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姜元、盧建強、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産,在青島市開辦紅星遊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遊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1998年後,被告人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範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盧建強、熊新為領導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劉峰國、安俊宇等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聶磊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後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産,攫取了鉅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牟取暴利;成立暴力團夥,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兩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係,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法院:聶磊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

  判決書顯示,聶磊的辯護人認為聶磊團夥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聶磊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但法院審理查明,“聶磊公司”具有明確的組織分支機構,組織層級清晰,結構嚴密,人數眾多,既有較早參加的人員,又有後期加入的,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一定的組織紀律,由劉峰玉負責開發房地産牟取鉅額經濟利益,與盧建強開設地下賭場,與李岩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賣淫,由任昊、熊新成立暴力團夥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實施違法犯罪數十起,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聶磊公司”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非法控制特徵,法院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聶磊的辯護人同時提出,聶磊被指控的部分組織犯罪事實與其無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此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所提與其無關的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其組織成員基於組織意志、為組織利益實施的犯罪,聶磊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且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

  據介紹,該案的其餘分案將於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被告人拉攏政法幹部毀滅證據

  此前一天,3月19日下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鄒川寧在該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聶磊涉黑案堪稱青島涉黑第一案,此案涉及140余名嫌疑人,是青島首次審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他説,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組織了專門的領導班子和審判人員提前介入,于去年12月20日至3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鄒川寧介紹,該案難點在於時間跨度大,歷時十餘年,而且被告人還拉攏了青島市政法幹線的某些幹部,毀滅證據,加大了審理難度。但審案法官們克服了重重困難,充分考慮公訴方及辯方律師的意見,一件件核實,做到認定犯罪事實合法有據。

  2012年2月,鄒川寧在出席青島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期間曾向媒體透露,當時該案已進入合議庭評議階段。這期間,合議庭組成人員將嚴格依法履行評議職責,對庭審時公訴人的每一項指控,以及辯護人的每一個辯護意見,都將認真研究。合議庭評議結束後,評議結果將提交給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然後將宣判。“我們一直在加班加點工作,春節期間也沒有休息。”鄒川寧説。

  “保護傘”人數升至30多名

  2012年2月21日,時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國家森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工作報告中,以較大篇幅對該案查處情況進行介紹:

  “以聶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十多年來以暴力手段稱霸一方,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販賣毒品、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穩定。在省委的堅強領導下,檢察機關在依法對140多名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訴的同時,堅持打黑必打‘傘’,嚴肅查處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嫌疑人30多名。”

  該報告羅列了“保護傘”們的犯罪事實:“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分局原局長馮越欣等人與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沆瀣一氣,有的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風報信幫其脫逃,有的以罰代刑、重罪輕判、使其逃避打擊,還有的公然參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其有恃無恐、坐大成勢,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與2011年10月21日青島市公安局首次通報該案案情相比,這一報告中提及的被查處的“保護傘”人數已由14名升至30多名。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人數之所以增加,是因為案件偵破取得進展,或與2011年年底聶磊涉黑組織中一在逃核心成員劉峰玉的自首有一定關係。

  記者留意到,這並非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及聶磊涉黑案件。2011年2月14日,國家森在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做的報告中就已提及:“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王曉青徇私舞弊,為兩名網上通緝犯提供通訊工具、轉移住所,併為其駕車衝撞攔截追捕的警車,企圖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

  在2012年的工作報告中,國家森同時介紹了目前對涉案30多名“保護傘”的查處情況:“檢察機關從全省抽調精兵強將,深入調查取證,歷時半年,查清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將他們繩之以法,使沉冤得以昭雪,正義得到伸張,廣大群眾拍手稱快。” (文字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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