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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騙徵地款60余萬 被判犯貪污罪獲刑10年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0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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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甘超強 通訊員/劉燁華)一村支部書記騙取國家徵地款60多萬元,面對審訊,始終不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河源市紫金縣檢察院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突破全案。日前,源城區埔前鎮楊子坑村原黨支部書記宋某貪污一案,經紫金縣法院審理,判定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

  宋某在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擔任河源市源城區埔前鎮楊子坑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副主任期間,被抽調參與市政府組織的市高新區三期徵地拆遷工作。2011年1月,該市高新區對果園進行徵收時,宋某利用參與協助徵地的工作便利,在明知該果園土地使用權屬於埔前鎮政府的情況下,仍虛構該果園部分土地屬於其本人所有,並向市高新區徵地拆遷工作組謊稱該果園土地權屬問題其已經與埔前鎮政府協商解決的事實,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共621753.6元。

  河源市檢察院接群眾舉報宋某貪污一案後,經該院反貪局初查,發現宋某有貪污徵地補償款的犯罪嫌疑,遂于2011年5月9日以指定管轄的方式指定紫金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專案組從與涉案土地有關的人員、單位著手,迅速開展外圍取證工作,詢問相關證人近30人,詢問筆錄近60份,取得了大量證據。偵查人員將取得的證人證言和提取的書證進行整合梳理,使調取的證據相互印證、環環相扣,形成堅固的證據鏈條,將宋某貪污的犯罪事實鎖定。最終紫金縣法院認定宋某犯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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