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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女兒賤買僱主住房 5萬元購得房産被判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6日 03: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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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老伴兒子離家 5萬購得中關村住房 法院判買賣合同無效

  本報訊(記者 孫思婭)今年2月,男子李某得知,自己已故父母位於海淀中關村的一套住房被賤賣,價格只有750元/㎡,買房人是父母的保姆之女吳某。李某起訴要求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起訴,保姆女兒提出上訴。昨天記者獲悉,經市一中院調解,保姆女兒願意通過補償李某的方式取得房屋産權。

  李某起訴稱,父母于1998年6月6日購得位於海淀區中關村的一套房屋,並登記在父親名下,一家三口居住於此。此後,因家庭瑣事矛盾加劇,母親搬進了養老院居住,李某也離開了家,而父親則自稱有保姆照料生活,拒絕兩人再返回住處。

  李某説,2000年11月母親去世後,他曾多次要求搬回家並照料父親的日常生活,但是都被父親及保姆拒絕。2012年2月3日,當李某往父親家打電話時,自稱是保姆之女的吳某告知他,他的父親已經于2011年去世,而且房産也早就于2009年賣給她。

  得知此情況後,李某趕緊前往父親家,吳某將有關他父親的死亡證明、骨灰寄存證、居民戶口簿、房屋産權證複印件等交付了李某,但是卻拒絕出示房屋買賣合同。此後,李某在海淀區住建委查詢得知,吳某僅以每平方米750元、總價5萬元的價格購得了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房屋是李某的父母一起購買的,是夫妻共同財産,而在母親去世後,她所擁有的一半房産是屬於李某和父親共同繼承的。因此法院指出,李某的父親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賣出房屋,而且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因此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審判決後,吳某提起上訴,稱實際上房屋是李某的父親贈與自己的。經過二審法官調解,吳某表示願意通過補償李某的方式取得房屋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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