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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流浪漢18年遭遇索賠30萬元引熱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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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 圖

  民間“收養”流浪漢 “愛心牟利”起紛爭

  劉立旺是湖北省鄖西縣香口鄉人,今年57歲。1994年春節後,時年39歲的劉立旺去陜西省禮泉縣找親戚,因不識字迷路了,從此與家人失去了聯絡。

  當年,劉立旺的家人曾在西安火車站附近張貼尋人啟事,但沒有任何消息。

  2011年10月2日,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劉立旺竟突然出現在家鄉村口。此時,他已離家18年。村莊變了樣,劉立旺一臉徬徨。村裏一位老人認出了他,並通知其家人。大哥劉立財見到弟弟,悲喜交加,於是把他領回家。一家人忙問他這麼多年去了哪,又是怎麼生活的?

  經詢問家人得知,劉立旺一直住在西安市未央區一個叫百花村的地方,是當地一戶王姓居民收留了他。他每年幫著王家養二三十頭豬,有時還用三輪車幫著送貨。

  走失18年突然回家,這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但劉立旺的親屬卻高興不起來。侄子劉德坤表示,叔叔與走失前相比瘦了許多,説話也不利索,而且還得了病。臨行時,收留劉立旺的王家給了他幾千元錢,但根本不夠看病的。劉立旺的親屬認為,18年來,劉立旺一直給收留他的人免費打工,現在生病了被送了回來,王家作為收留方,應該支付劉立旺18年的勞動報酬。

  劉家人來到西安,找到王家要求支付勞動報酬未果。劉立旺親屬將王家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2011年12月4日,該案開庭審理。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王家收留劉立旺後,讓其幹了18年活,王家該不該支付勞動報酬。

  劉立旺的親屬訴稱,王家收留了劉立旺,幫他渡過了難關,劉家人真心感謝,可這麼多年不通知劉家,讓他當免費勞動力。劉立旺患病後,王家為了減輕負擔,才給些錢讓其回老家。

  劉家表示,劉立旺回家後經醫院檢查患肝硬化等病,現治病已花去了上萬元。劉家人覺得不公平,人能幹活的時候留著用,身體不行了就打發回家。原告認為,雙方之間應屬雇傭關係,王家應當支付其勞動報酬,加上醫療費、交通費等,共應支付30多萬元。

  該案被告王先生辯稱,1994年初,其開著拖拉機路過西安市,看到一個流浪漢在街頭遊蕩,覺得十分可憐,於是將他帶回家安頓,從此一住就是18年。對於這麼多年為什麼沒送劉立旺回家,王先生解釋説,他曾多次問劉立旺家在哪,但劉立旺不識字,也沒有身份證,説話含糊不清,所以一直確定不了他的準確地址,於是這麼多年就一直留在家裏住。

  王先生説,自己家也不富裕,前些年養豬讓劉立旺幫著看管,幹點活,劉立旺有病後也曾送他到醫院看病。前段時間劉立旺的身體出現不適,到醫院檢查後説比較嚴重,這時劉立旺突然提出要回家,並説出自己家在湖北省鄖西縣。在劉立旺表示可以單獨回家後,王家為他買了火車票,還給他的包裏放了5000元錢,將他送上了南下的火車。

  王先生對自己成為被告非常不解:這麼多年收留照料,沒虧待過他,這樣做都是出於好心幫人,沒想到會是這麼個結果。

  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説,收留之舉是一種延續的救助行為,並不屬於勞動雇傭關係;雙方沒有書面或口頭協議,也沒有人強迫,劉可隨時離開。劉立旺是主動留下來與王家共同生活的,自己做些力所能及的活兒,不可能是雇傭關係。

  截至發稿時,法院尚未對該案作出判決。

  各地收留流浪漢

  引發多起爭議案

  “收留流浪漢18年遭索賠30萬”的案例,在全國並不多見。然而,近年來,社會上出現多起收養流浪漢的案例,其背後存在深層次的問題,引發的爭議也時有發生。

  在河南省信陽市,楊正海是個名人,從1999年開始,他先後收留過200多名身體殘疾或智障的流浪漢。平日裏,楊正海駕駛著機動三輪車,拉著智障流浪漢幫人家扛沙子、運水泥。此前楊正海是一個人為人打工,收留流浪漢後,他就讓流浪漢和他一起幹。楊正海為這些人提供固定的吃住場所,組織他們勞動,也獲取一些收入。楊正海自稱為照顧這些流浪漢付出了無數的心血和汗水,經歷了難以忍受的委屈和痛苦。楊正海的這種舉動得到了一些人的讚揚,但同時也引來了一部分人的質疑,有人稱楊正海貌似大善人,其實是個“黃世仁”。楊正海不給流浪漢們報酬,他的收養行為也沒有得到民政部門的認可。對此,楊正海否認利用流浪漢掙錢,對於有人質疑為什麼不收養那些老弱病殘的流浪人員,楊正海則明確告知:經濟上承受不了。

  和信陽的楊正海不同,河南洛陽農民韋建設也收養流浪漢,但他給流浪漢發工資。

  韋建設是洛陽市李樓鄉人。從1992年辦養雞場起,他收養流浪漢總數達到150人。閒暇時間,他常到洛陽市的大小衚同轉悠,見到蓬頭垢面、衣衫襤褸的流浪漢,無論是智障還是身殘,他一概帶回家,給他們洗澡、換衣、理髮,對有病的還送到醫院治療。平日裏,流浪漢跟韋建設一起勞作,碾飼料、喂雞、拾雞蛋、搬運貨物。韋建設説,如果流浪漢能想起家的地址,他就會幫他們聯絡,要麼親人來接,要麼開車直接送回,也有自己回家的。有人質疑説,韋建設收養流浪漢是在使用廉價勞動力,所謂的義舉背後其實是經濟利益趨動。對此韋建設稱,他給流浪漢每人每月200元到500元的薪水,還把錢寄給了他們的監護人或繼承人……

  如今在全國各地,類似楊正海、韋建設這種收留流浪漢的情況很多。山東省利津縣的“破爛王”李俊民,從1997年開始收留流浪人員,創建了“愛心家園”,先後把近千名流浪漢“撿”回家,管吃管住,流浪漢則為李俊民的廢品收購站“打工”。李俊民的做法同樣引發不少爭議,有人稱是積德行善,也有人認為在利用流浪漢牟利。乃至當地一些官方人士都認為,李俊民利用流浪人員牟利,其行為不是單純的獻愛心。

  組織勞動難界定

  民間救助缺依據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的農民到城市中尋找生存機會。在這個龐大群體中,因為各種原因淪落街頭成為流浪的人員數量也逐年增長,並日益構成流浪人員的主體。

  對楊正海、韋建設的做法,一部分人持肯定態度,稱讓流浪漢從事點體力勞動,有飯吃,有衣穿,總比讓他們漂在外面挨餓受凍強。也有人提出異議,説利用流浪漢的勞動能力掙錢,沒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合法的收留手續,是非法雇用行為。

  對此,河南省社科院專家周黎英認為,救助流浪人員的行為是一種善舉,是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自發扶助,值得鼓勵,但現實中一些收留方式欠妥。個人或社會團體可以積極參與到救助活動中來,政府救助應發揮主導作用。他説,國家鼓勵個人參與救助,但應該有一個載體,這個載體就是民政部門的社會救助站。比較妥當的方式是,流浪人員被送往救助站,個人可以到救助站申請“收留”,經救助站備案後,實施救助,接受救助站的監督。

  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就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個人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庇護、飲食、衣被等幫助的政策,但其目的還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回歸家庭和社會。不過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辭的責任,有專項資金和人員來實施。個人長期的救助行為存有很多不穩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關部門聯絡取得支持,才能讓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享有保障。

  生活中,民政部門在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後,送到救助站,檢查身體,提供食宿,查清身份住址,聯絡家人送回。然而現實情況是,一些流浪漢不願待在救助站。之所以如此,救助人在救助的同時,給了被救助者勞動權利以及人格尊嚴,而這一點恰恰是救助站做不到的——救助站只負責遣返。

  有專家認為,從民間實際情況看,只要雙方不存在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雙方自願一起生活勞動,這種行為為流浪人員生存提供了便利,應當肯定。

  但多數地方民政部門的人士稱,不應讓流浪人員參與廉價勞動。

  河南洛陽市民政局一位張姓負責人説,所謂救助,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該是自願救助、無償救助,這些流浪人員的吃穿住行都由政府買單。到了救助站,政府會幫流浪者找到家,如果找不到家,就送往福利院。如果個人沒有經濟能力,最好不要做那樣的“善舉”,讓流浪人員從事廉價勞動,不是真正的“救助”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説,民政部門不支持組織流浪漢勞動的行為,同時這種行為還會影響到給救助行為定性。

  河南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鋼稱,普通百姓收留流浪乞討人員,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人員,只要是出於愛心慈善的目的,並無不妥,但最好向當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既有利於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也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以營利為目的,為其安排勞動,則肯定違反勞動法規。

  王鋼律師認為,收留人和流浪漢之間雖然沒有用工合同,但在一定情況下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有勞動關係就應該支付勞動報酬。一些流浪漢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健全的勞動者,不可能參與社會平等就業。一些人也沒有自製能力,需要在監護、監管下才能實現勞動過程,而且很難保證勞動成效,他們的勞動也就無法用正常的方式計算報酬。所以説,收留人應慎重處理,以免將來與流浪人員的家屬發生勞動爭議。

  政府救助有缺位

  相關法律待完善

  據了解,目前一些流浪在外、失去監護的人員,很容易淪為黑心工廠牟利的“工奴”。鄭州大學法學博士劉靜説,如果殘障人士可以工作,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他們可以通過政府部門、當地殘聯介紹適合他們的工作。

  劉靜説,如何維護流浪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政府還是民間,都在積極作出嘗試。一些流浪漢,可以進行力所能及的勞動,一些民間機構也可以通過他們的勞動獲得報酬,但這個報酬必須用於智障者本身以及本機構的發展,而非牟利。她認為勞動部門應參與救助管理,對流浪者中的青壯年勞動力,可以通過短期培訓再介紹工作。對為數不少的老年人、殘疾人,有關部門應該為其落實相應的政策,如辦理養老保險、送養老院或福利院等,同時,殘聯、民政及有關部門對殘疾智障人應加強監管,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些人賺取昧心錢。

  劉靜認為,近年來山西、河北、湖南出現的黑磚窯事件,流浪漢無一例外地成為黑心老闆牟利的工具,這暴露出新的社會救助機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缺陷。

  2003年8月,在中國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後,同時開始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新辦法由強制性收容轉變為溫情化救助,救助完全尊重救助者個人意願,來去自由,求助自願。新辦法實施後,反映出一些新問題,如流浪乞討人員在經過勸説後,仍不願接受救助怎麼辦?被救助人員在滯留超期後仍不願離開救助站怎麼辦?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華街段乞討?是否可以對某些類型的乞丐實施強制性救助?如何處理乞討的“職業化”和行騙行為……

  還有,新辦法不足以涵蓋所有需要救助的人,民政部制定的《實施細則》將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限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因而可能排除了一些確實需要救助而又不符合細則條件的人員。

  劉靜表示,當前解決之道,除了強化救助、監管等責任外,還需要鼓勵非政府組織、民間機構等介入社會救助工作,但這個民間機構一定要是非營利性的,如果通過智障人士進行牟利,就一定要予以嚴打,有關部門還要完善相關管理監督機制。比如社會上的“愛心家園”、“殘疾人自強隊”等,他們一直沒有名分,政府一直不願意進行登記,使這些組織處於一個非法狀態,出了事再追究時,官方都會順理成章地給他們認定為未辦理任何手續的“個人行為”。政府力量不夠,民間救助機構工作受阻,就使國家救助制度時常陷入困境。因收留流浪漢引發的爭議就會長期存在。

  筆者從相關方面獲悉,收留流浪漢劉立旺案的一審判決將於近期作出,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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