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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秒家人稱索20萬為脫掉藥慶衛“皇帝的新裝”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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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達藥慶衛家索要贈款期間,藥慶衛的代理律師馬延明(右)與張妙的丈夫王輝(左)發生了肢體衝突。

張顯被警察帶走時,坐在巡邏車上向現場圍觀群眾和媒體揮手致意。

  華聲在線2月9日訊(記者 蔣小康 實習生 李遊)藥家鑫死後8個月,本應就此沉寂的藥家鑫案,因為張妙的父親張平選等人前往藥慶衛住處討要20萬‘贈與款’遭拒,並爆發肢體衝突,再度引發網絡熱議。

  9日下午,張家代理人張顯在其個人博客,代表張妙父親張平選等人發表聲明,稱張妙一家頂著被口水淹死的風險,索要20萬是為脫掉藥慶衛“皇帝的新裝”,“並稱發生肢體衝突,屬於雙方情緒失控後導致的突然事件,我們對此表示遺憾”。

  事件回顧:張家赴藥家索款引衝突

  2月7日,藥家鑫案被害者張妙的父親張平選、母親劉小欠等人通過代理人張顯的博客發佈公告稱,願意接受藥父藥慶衛在藥案審理期間表示“贈與的20萬元”,並“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藥慶衛處接受該款。”

  8日11時許,張顯、王輝、張平選、張平選二女兒張朗以及同村村民一行六人到達藥慶衛家“索要”20萬捐款。因言語不和,與在藥家樓下等候的藥慶衛代理人馬延明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張妙的丈夫王輝動手打了馬延明。民警將幾人帶到派出所後,對王輝處以200元罰款。

  這20萬元“捐贈款”藥慶衛是否應當支付?從網友留言和評論來看,有多位網友表達了對張妙家屬一方先“拒款”後“索款"的質疑,認為“于情于理説不過去”,更有網友對這場“悲劇”演化成“鬧劇”感到不解。

  最新進展:雙方代理人借助網絡陣地對壘

  張家:既然公告了,請你兌現

  張家向藥家要錢一事,再度將藥家鑫案推向輿論的焦點,也讓張家陷入網友的質疑中。

  2月9日中午12時許,張家代理人張顯通過博客代表張平選、劉小欠等人發表一份《關於我們一家為什麼聲明接受藥慶衛“贈與”20萬的説明》的聲明。該份聲明對於8日發生的衝突解釋為“屬於雙方情緒失控後導致的突然事件”,並對此表示遺憾。

  聲明稱,在藥家鑫案件審理期間,藥慶衛拿出的20萬,本質上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張家既然放棄了訴訟請求,就不會接受該20萬元。在張家將該款退回後,藥慶衛公告的20萬元,是新的意思表示,帶來的是新的法律關係。換言之,此20萬,非彼20萬。

  藥家:不該給,不必給,也不能給

  在張家發表聲明2小時後,藥慶衛代理人蘭和律師接受某微博的微訪談,就“張家索要20萬該不該給這一話題”接受網友的提問。

  蘭和認為,張家索要的20萬法理無據,因此藥家不該給,不必給,也不能給,當然如果張平選確實困難,在其澄清事實、公佈捐款、告知內幕的前提下,藥家可適當考慮對張家進行力所能及的幫助。

  對於網友提出的張家索錢是否有人唆使,蘭和表示雖不知道整個事件是否有人唆使,但人為策劃痕跡很重,“喧嘩、襲擊、毆打、衝撞一氣呵成,畫面無需剪輯。”

  律師説法:缺乏法律支持,張家索款很有難度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為該合同係單方且無償,因此基於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也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權利。並且僅規定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本事件中張家索要藥家曾經承諾的贈與,從法律層面上來看確實欠缺法律支持。

  同時李健律師還特別強調藥加鑫事發時已滿18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因此産生的相關民事侵權責任,從法理上講與父母是不存在任何連帶責任。並且現在已經伏法,從道德上來講其父母也不存在對誰的過多虧欠,因此張家索要此筆贈款,很有難度。

  網友熱議:

  20萬該不該給,法院説了算

  @虎軀一震算個P:這個問題誰説了也不算,法院説了算。張妙家人如果想要錢,得去找法院。打上門是不好的。我唯一不清楚的是,當初張家聲明放棄民事索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居小傑:藥家鑫已經執行了死刑,他付出了應當付出的代價。沒想到張顯又能蹦出來索要這已拒絕的20萬,我齒冷之餘,也深感惋惜。看來對張妙的同情已經被張顯利用,變了另一種滋味。

  @心情好喝兩杯:藥慶衛微博的承諾至今8個多月一直未有改變,張家人對此沒有拒絕,故贈與合同有效,現張家人上門領取20萬是依照藥慶衛的贈與承諾,合法合理。

  各方觀點:

  這件事越來越演繹得象一場鬧劇,並不能一昧的指責張家對金錢的貪婪和誠信的缺失,更大的原因是被律師所挾持和矇騙,作為受害者,當然值得同情,但事情已經了結了,殺人者也償了命,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即使存在問題,也仍然還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卻爭取自身的權益,否則只會事與願違,適得其反。(文/帝國良民)

  華聲評論

  不要因為人家開車,就認定那是“富二代”,臆想出“原罪”;也不因為人家是農村的,就認定人家“難纏”,生出反感。堅持對事實負責,不受情感左右,才不被貌似正義的詞藻所迷惑;理性、公正參與公共事件,才能達致社會正義的整體進步。

  《東方早報》

  受害者不能沉默,受損者不能屈膝,但有時,或許可以選擇用另一種方式來化解矛盾。的確,我們不能以旁觀者的立場要求當事人的理智,但至少,我們可以更好地抓住轉機,阻止這一承載著公眾焦慮的案件向社會舉起“第九刀”、“第十刀”。

熱詞:

  • 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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