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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原副市長被認定有立功表現 二審被判1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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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

  記者2日從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因受賄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因濫用職權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同時對朱少中犯罪所得贓款191.187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擔任湘潭縣委副書記、縣長、湘潭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權便利,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數家公司及想要獲得提拔的潘某等個人謀取利益,受賄60余次,金額高達201.4875萬元(案發前退還和上繳50萬元)。2005年,時任湘潭縣縣委書記的朱少中在未經縣委常委會討論的情況下,超越職權,批示給宏通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宏通禦景湘水印康橋”項目以10元/㎡的標準交納報建費,而不是政策規定的60元/㎡,導致少交報建費8713279元。

  法院審理查明,南海公司齊某等人多是在春節、中秋節日期間,以拜年、送節禮等名義給朱某及其妻子送錢。

  茶陵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判處朱少中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

  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株洲中院審理後,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朱少中受賄及濫用職權的事實予以認定。同時認定朱少中在省紀委查辦其違法違紀案件時,向辦案機關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同時又主動交代了其受賄事實,對其受賄罪部分應以自首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撤銷茶陵縣法院一審判決,作出以上判決。

熱詞:

  • 個人財産
  • 判決
  • 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