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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原副市長二審刑期減至10年 受賄60余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0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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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長沙2月2日電 (記者 陳文廣) 記者2日從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因受賄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因濫用職權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同時對朱少中犯罪所得贓款191.187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擔任湘潭縣委副書記、縣長、湘潭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權便利,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數家公司及想要獲得提拔的潘某等個人謀取利益,受賄60余次,金額高達201.4875萬元(案發前退還和上繳50萬元)。茶陵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判處朱少中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

  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株洲中院審理後,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朱少中受賄及濫用職權的事實予以認定。同時認定朱少中在省紀委查辦其違法違紀案件時,向辦案機關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同時又主動交代了其受賄事實,對其受賄罪部分應以自首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故撤銷茶陵縣法院一審判決,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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