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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膠南國土局被告上法庭 用假合同辦土地過戶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6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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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假合同辦理土地過戶 違規將爭議土地抵押登記

  膠南國土局身陷連環違法怪圈

  本報記者余東明

  由於違法將一家外資企業的土地“過戶”給了本地一家企業,並頒發了土地使用證,山東省膠南市國土局被告上法庭,青島中院一審和山東高院二審先後判決膠南市國土局程序違法,要求撤銷其違法頒發的土地證。但在判決生效半年多的時間裏,該局拒不履行法院判決,遂引發了涉案外企的多次上訪。近日,膠南市國土局終於登出了違法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然而就在登出土地證後四天,也就是1月4日,膠南市國土局卻再次被這家外企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該局竟然在訴訟期間,協助那家本地企業,用這塊土地辦理了銀行抵押貸款手續,貸款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國土局違法過戶辦證

  這家外資企業是青島大養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養公司),是韓國商人李昌業和李義康等人在膠南市投資設立的。1994年,該公司花200多萬元獲得膠南市靈山衛鎮112畝國有土地,建設了廠房及辦公樓,但是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産證一直沒有辦下來。2003年,該公司臨時停業,將工作人員撤離回國。

  2009年2月,大養公司意外得知,自家的土地,竟在2004年9月“神秘”地過戶到青島康大外貿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康大公司)名下。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膠南市國土局為康大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使用的材料全都是偽造的,就連我們的公章、簽字都是假冒的。”李義康氣憤地告訴記者。

  李義康的説法得到了法院判決書的印證。

  2009年2月,大養公司在多次向膠南市國土資源局、膠南市政府等反映無果後,向青島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膠南市政府和康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膠南市政府撤銷大康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證。

  法院查明,康大公司申報土地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幾份文件中,李義康的簽名和大養公司的印章均是偽造的。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浮出水面。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大養公司及其委託人並未親自或委託辦理土地登記申請的情況下,膠南市政府利用殘缺的資料辦理轉移登記,給康大公司頒發土地使用證,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糾正。

  2010年12月2日,青島中院一審撤銷了膠南市政府給青島康大公司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11年5月3日,山東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拖延履行法院判決書

  去年底,儘管青島中院和山東高院的判決已經過去了半年多,但膠南市國土局仍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兩級法院“撤銷土地使用證”的生效判決。大養公司始終沒能要回自己的土地。

  2011年12月22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膠南市國土資源局,該局一位程姓科長給出的理由是,“這事比較複雜,局裏需要研究才能決定。”他説,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登出還需要局裏的程序,還需要時間,要給康大公司及青島銀行發函告知。

  “執行難是法院工作的難點,涉及國家行政單位執行難是執行難中的老大難,有著方方面面的原因,但是再難也要執行,膠南國土局如果拒不履行,大養公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青島中院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他説,履行法院判決是政府各機關的法定義務,但是,有些個別行政單位就是不主動履行,讓老百姓官司贏了也白贏,是在人為地製造新的矛盾。

  大養公司在申請膠南市履行法院判決“撤銷康大公司土地證”時,竟然又發現了新的違法現象,即在訴訟期間,康大公司竟然將大養公司的土地和廠房分別抵押給了青島銀行辦理了鉅額貸款。根據擔保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抵押。令人不解的是,膠南市國土局在明知該宗土地涉及爭議不得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下,2010年1月為康大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併為其頒發了《他項權利抵押證書》。

  “我們認為,這是膠南市國土局有意在配合協助康大公司進行違法活動。”李義康憤怒地告訴記者,康大公司這次抵押貸款數額巨大,僅他們查到的兩筆就高達2845萬元。

  外企再陷訴訟泥潭

  在各方壓力下,2011年12月30日,膠南市國土局在《青島日報》發佈了“登出康大公司土地使用證”的公告。但並沒有登出因抵押貸款而出具給銀行的《他項權利抵押證書》,土地也沒有恢復到大養公司名下。“接下來的麻煩是銀行近期有可能把這塊土地拍賣,我們將根本無法阻止。”大養公司的代理律師尹有林説。

  2012年1月4日,大養公司一紙訴狀再次將膠南市國土局告上法庭,要求膠南市國土局撤銷違法頒給銀行的《他項權利抵押證書》。目前,膠南市法院已受理這起訴訟。

  記者了解到,康大公司主營食品加工和房地産開發,是當地的龍頭企業,全國民營企業500強,實力雄厚。

  “康大公司是膠南市的支柱企業,和有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在一定程度上能左右政府有關部門。”當地一位不願吐露姓名的官員這樣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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