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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鎮長因受賄被判5年半 6親屬庭審哄鬧被拘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22: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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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12月29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鹿軒)2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藤橋鎮原鎮長張恩貴受賄案在鹿城法院公開宣判。張恩貴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另外,張恩貴6名親屬因哄鬧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分別處以拘留和罰款。

  張恩貴案發前係鹿城區製革業基地改建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他曾于1999年1月至2006年8月間,擔任溫州市鹿城區仰義鄉副鄉長,分管農業(農業生産、水利建設等)、農村、民政等;于2006年9月起至2008年5月間,擔任藤橋鎮鎮長。

  2005年10月,該案證人黃某承建了仰義鄉無敵坑水庫加固工程;2007年10月,黃某又承建藤橋鎮戍浦江塌坎頭段駁坎工程。在這兩項工程的承建過程中,張恩貴給予黃某關照和幫助。

  黃某為表示感謝,並希望張恩貴今後能給予更多的關照,于2006年9月的一天,以恭喜張恩貴職務升遷為由,通過提供請客費用的方式,在張恩貴的辦公室裏送給他5萬元, 張恩貴收下了。

  2008年2月的一天,黃某以拜年的方式,借贊助張恩貴女兒讀高中的集資費為由,在張恩貴位於市區下呂浦的家中,送給他2萬元,張恩貴也收下了。

  案發後,張恩貴已向檢察機關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張恩貴的律師辯稱,涉案的兩項工程均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取得,且從協議書上看不出黃某和兩項工程有聯絡,張恩貴沒有為他人謀利益,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張恩貴實施並實現了為黃某謀取利益的行為。除當庭翻供外,張恩貴始終供述曾在工程上多次幫助過黃某。而“幫助”並不局限于招投標本身,它涉及招投標的前期、後續的許多工作,如張恩貴所説的“資金追加”;黃某所説的“政策處理”等等。黃某不僅確認張恩貴對其有幫助,而且通過實際行動(送錢給張恩貴)表示對張恩貴的感謝。同時,張恩貴也承諾了為黃某謀取利益。黃某在證言中稱送錢的部分原因是今後能得到張恩貴在工程方面給予照顧。張恩貴在供述中也承認,其知道黃某送錢給他是因為“看中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能給他的水利工程提供幫助,要麼是求我幫他在政策處理方面提供幫助,要麼是求我能幫他搞到下一個工程”。張恩貴在明知黃某實際目的情況下,收受黃某的賄款,應視為一種承諾。綜上理由,張恩貴“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成立,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庭審中,張恩貴親屬在法庭上多次喧嘩,無視法庭紀律。審判人員口頭警告制止無果,要求法警將一名違反法庭秩序的旁聽人員帶離法庭時,數名親屬一擁而上、哄鬧喧嘩、衝撞法警,致使宣判過程一度中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

  對於哄鬧法庭的人員,鹿城法院最終對其中2人處以拘留15日,2人處以拘留10日,2人處以罰款2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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