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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受賄472萬 獲刑12年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7日 2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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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石家莊12月7日電  7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張志忠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張志忠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部門負責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索賄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472.7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被告人張志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從事獨聯體國家貨運包機業務的北京某航空服務公司提供幫助,三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舒某等送給的美元12萬元、人民幣10萬元。

  2002年至2005年,被告人張志忠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綏芬河市某貨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黃某在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資格的辦理和航空客運銷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後,讓黃某為其準備美元5萬元,黃將5萬美元送給張志忠。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志忠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某航空服務公司董事長林某在海航客運包機款的討要、首都機場用地的協調及其朋友的廣告公司廣告費用的核減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五次收受林某送予的8萬美元、40萬元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銀行卡、10萬元人民幣購物卡。

  2008年底,上海某幕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杜某請求張志忠給重慶機場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打招呼,在重慶機場三期擴建工程招投標中給予照顧。經張志忠介紹,幕墻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慶機場機場三期擴建工程新建T2A航站樓主樓層面系統標段中標。2009年一天,張志忠收受杜某送予的10萬元人民幣銀行卡一張。

  某集團有限公司2006年在北京朝陽區望京附近開發了一項房地産項目,由於2008年發生了金融危機,該集團公司有意把剩餘的200套住宅及車位、一塊9萬多平方米的商業用地、290多畝土地的一級開發權出售給首都機場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董事長周某在張志忠的安排下,與首都機場地産集團公司就合作事宜進行了多次洽談。周某為促成此事,于2009年春節後的一天送給張志忠價值376468.50元人民幣的金元寶。

  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張志忠在其擔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將山西某礦業集團原副局長曹某的兒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機場集團下屬的公司工作。張志忠分兩次向曹某索要人民幣共計130萬元。

  2009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民航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陳某為個人調整工作之事,通過他人送給張志忠人民幣6萬元,張收受。2009年年底的一天,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總經理楊某為其子安排工作之事,通過他人送給張志忠人民幣5萬元。2010年4月,張志忠將楊某之子安排首都機場集團公司下屬的一家公司工作。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退回全部贓款,且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可從輕處罰。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志忠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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