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銀行高管違法放貸7億逃匿13年 稱只是聽命辦事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在逃匿13年歸案後,銀行高管揭出了違法放貸7億的驚人黑幕:當時經濟秩序很亂,“高進高出”是銀行業公開的秘密,領導讓簽字、放貸,自己不可能反抗;“當時大環境都這麼做,只不過是順勢而為”;“我無權批貸款,只是聽命辦事”

  案件故事

  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原經理馮偉,在行長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對外違法放貸7億余元,導致兩億余元貸款未收回。事情敗露後,正在外地探親的馮偉毅然決然選擇了逃亡,在長達13年的東躲西藏之後,最終還是于2010年7月20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被抓獲。

  2011年10月26日,馮偉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接受審判。法庭上,馮偉仍然認為自己很委屈,辯稱自己只是“聽命辦事,何罪之有”。“出了事,責任我是要承擔的,但只是作為資金部負責人的那一部分。”法庭上,馮偉認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應該歸結于歷史背景。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鄒劭坤日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採訪時分析説,馮偉個人對事實承認,但卻對法律定性不認同,只是緣于他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銀行高管只“聽命領導”落禍根

  1963年出生的馮偉是恢復高考後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畢業後曾在北京工商銀行朝陽區辦事處工作,長期與妻子兩地分居,生活條件也比較艱苦。

  1991年,中關村城市信用社副社長看重馮偉,想將他收到“麾下”,條件之一就是答應幫他的妻子在北京找一份工作。經過再三考慮,馮偉選擇了投奔中關村城市信用社,成了信用社資金部的一名員工。

  1995年前後,金融機構開始大規模改革,中關村城市信用社也在其間被合併為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是霍海音。原本順理成章應該得到提拔的馮偉,卻由於合併之後的名額限制未能順利升任副行長,依舊擔任資金部的經理。事後,據馮偉的同事反映,其實大家都明白,馮偉幹的就是副行長的活。

  據馮偉自己説:“在霍海音手下工作,我做什麼事都是聽他安排。”

  早在信用社合併之前,馮偉就在霍海音的安排下,以資金部的名義在信用社內單設了一個賬戶,用於吸收大額存款並高息放貸,而這個非法賬戶所留公章也是資金部的,賬戶名稱則是馮偉。

  據鄒劭坤介紹,這個賬外賬戶的貸款流程比較特殊,想要通過這一渠道貸款的人首先得想辦法結識資金部內部員工,經內部人員引薦之後,馮偉或霍海音才會出面跟對方談。為了規避查處,馮偉、霍海音和申請貸款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中,金額和利率都是按照信用社正常的貸款標準,加蓋資金部公章,但雙方的實際操作卻並非照此標準。例如,如果要貸款10萬元,國家規定利率8%,合同上也按國家規定寫著10萬和利率8%的數據,但實際支付給借款人的肯定不是10萬元,可能只有8萬甚至6萬。“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對方收到貸款後,通過支票或其他方式額外支付高息部分,然後霍、馮等人再通過銀行設立的公司,將資金運作出來。”

  據統計,信用社利用這個專戶前後共貸款幾十億,完全不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放貸利率和比例要求進行操作,隨意攬存和放貸,專戶裏的錢大部分都被貸了出去。

  逃13年想回歸正常生活終落網

  1998年4月,霍海音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拘留,2002年12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等罪名一審判處死刑。

  而案發當時,馮偉剛好在廣東省深圳市探親,得知霍海音被抓後,馮偉從父母那裏拿了30萬現金後開始逃跑。之後的十餘年裏,這些錢一直被他裝在旅行包裏帶在身邊。他先是在深圳市羅湖區火車站旁邊的一個小區租了一間居民房,每月房租是88元,半年付一次。躲進去後,馮偉跟誰也沒有聯絡過,直到半年多後,因為擔心被查身份證,他才被迫離開深圳市逃往廣州市。

  1999年4月前後,馮偉又選中了廣州市番禹縣祈福新村的一處農民房,房租一年1.2萬元。“租這裡是因為這個地方不查身份證,也幾乎沒有警察會去。”馮偉説,不過,他住在這裡仍然不敢出門,只是偶爾出去買菜和報紙,買完就立刻回去。哪怕是在這個村裏,他也因為擔心被查而換了幾次房。而這一躲就是11年過去了。

  11年的東躲西藏讓馮偉心力交瘁。2008年4月,他終於不堪壓力決定回京。而據馮偉自己説,他回到北京的第一件事就是趕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稱要換二代身份證,並特意強調了自己是馮偉。沒想到,警方不僅沒抓他,還順利地給他辦理了二代身份證,這讓他覺得“一切都應該過去了”。

  放鬆了心情的馮偉,又過上了正常人的生活,甚至還順利辦下了護照,帶著前妻、女兒一起去英國、德國、法國、瑞士等地玩了十多天。

  可是,事實最終證明,一切並不會就這麼過去。2010年7月,馮偉又帶著一家人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旅遊,在酒店登記入住時被發現是網上追逃人員,已經被通緝了13年的馮偉就此落入法網。

  辯稱“順勢而為”仍難逃刑責

  法庭上,馮偉的辯護律師堅持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據辯護人稱,“當時大環境都這麼做,馮偉只不過是順勢而為”。按照馮偉辯護律師的説法,當時銀行的監管體系還沒有建立,對許多工作也還處於探索階段。

  但根據資料顯示,1991年開始,相關部門就開過關於加強信貸管理的相關會議。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明確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發放貸款、繞規模或者變相突破規模放貸等。人民銀行也相繼發出《不準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的十項規定》。可馮偉卻説,自己並不清楚當時的各項規定。

  “正規銀行的資金部沒有這些職能,資金部實際是銀行資金的調度部門。”馮偉承認,當時經濟秩序很亂,“高進高出”是銀行業公開的秘密,領導讓簽字、放貸,自己不可能反抗,“我當時覺得是違規,沒想到是違法犯罪”。而馮偉的辯護律師也提出,馮偉只是一個聽命于領導的普通職員,就算追究責任,也該屬於單位犯罪。

  對此,鄒劭坤解釋道,檢方並不否認有單位犯罪的罪名,但是因為中關村城市信用社曾經幾經改制,暫時無法以單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馮偉作為主要負責人,放貸過程他是從頭到尾跟下來的,他顯然應該是重要的責任人。至於其個人是否獲利,雖然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馮偉個人獲得私利,但並不影響檢方對馮偉12起違法放貸的犯罪事實的指控。

  至於馮偉的定罪問題,鄒劭坤告訴記者,馮偉的行為發生於1993年至1997年,2010年歸案。這期間前後共跨越新舊兩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規定的是“利用賬外資金非法放貸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該款修改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因為馮偉行為是以吸收存款所得資金違法發放貸款,故應以新刑法“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

  在鄒劭坤看來,這個案子跟現在很多詐騙有很大差別,該案經歷的年代比較久,現在看來,這種類型的案件幾乎絕跡,現在的金融環境也比過去規範很多,無法同日而語。但單從本案的誘因來説,銀行作為一個監管主體,既是貨幣市場的監管者,又是參與者,同時還要擔負拉存款和房貸來增加單位效益,在這個環境下,它如何維持金融體系的完整性很值得思考。

  故事背後

  像此案中的違法放貸,並非前無古人,也不會後無來者。有金融業內人士披露,一些銀行員工長期在灰色金融地帶遊走,在泡沫中沉浮,甚至被吞噬。天量的違規資金繞開信貸規模控制,逃避了監管視線,一旦發生大面積崩潰,極易引發大的金融和社會動蕩。我國司法解釋降低了騙貸和違法放貸的立案標準,也增加了銀行內部人員違規行為轉化為犯罪案件的情形。因此,銀行如何適應目前的金融法制環境,做好對金融詐騙活動的風險防範,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熱詞:

  • 違法發放貸款罪
  • 高管
  • 銀行資金
  • 銀行員工
  • 逃匿
  • 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