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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官員違法放貸7億元 被捕後辯解受行長指使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1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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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負責人馮偉,在行長霍海音的指使下,利用自己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對外違法放貸7億余元,導致2.8億余元貸款未收回。之後馮偉逃逸長達13年之久,其間還辦了二代身份證並出國遊玩,直到去年在黑龍江旅遊時落網。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今天上午馮偉在海淀法院受審,在庭上他説不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緝,並稱其上司霍海音的證言都是在一預審警察協助下的非法證據。

  在逃時曾去辦二代證

  48歲的馮偉頭髮已斑白,進法庭後先向旁聽席上的親友點了點頭。1997年,馮偉聽説銀行很多同事都因違法放貸而落網,當時他正在深圳探親,後得知行長霍海音被捕後,便藏匿在廣東深圳、番禺等地,一躲就是11年。

  “我1997年到深圳看望父母,後來聽説行裏很多人被抓,就害怕了,”馮偉在庭上説,他從深圳的家裏拿了近30萬元,逃到外面租房躲藏。1999年7月,馮偉逃到廣東番禺,以每月幾十元租住農民房裏,平時不敢出門,只是偶爾出門買菜,在番禺藏匿了十餘年。“我一個人就和圈子裏脫離了,自己想在廣東先安定生活一陣兒,我拿著身份證租的房子,也沒有警察過來查。”

  2008年4月,馮偉忍耐不住寂苦,偷偷回到北京,住在前妻家裏。為了試探自己是否有事,他專門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去辦理二代身份證。

  “這個事情到底怎麼回事,我不清楚,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去派出所辦二代證,結果去了之後,派出所説可以辦。我就知道原來沒事。”馮偉在拿到身份證之後,又去辦理了私人護照。當年8月,馮偉還帶著前妻和孩子去歐洲玩了十多天。

  2010年馮偉去黑龍江哈爾濱旅遊,住在香格里拉酒店時,當地派出所民警找到他説身份證有問題,馮偉這才得知自己已被上網通緝了,後來被警方押回北京。

  辯解稱都是受行長指使

  根據檢方的指控,1992年10月至案發期間,馮偉先後任北京市中關村信用社(後改名為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資金部經理、副主任,主管資金部相關工作。1993年至1997年間,被告人馮偉夥同當時的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霍海音(已判決),利用資金部所管理的銀行賬外賬戶,違反國家相關規定,以高於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並將吸收的存款以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高息,先後向北京天寶樂科貿有限公司等12家單位共發放貸款人民幣7.46億余元,其中有2.8億余元尚未收回。

  在法庭上,馮偉聽完檢方的指控,表示了異議。“我沒有和霍海音策劃預謀這件事,也沒有批過貸款,我只是他下屬部門的一個負責人,都是單位安排的正常工作,並沒有和他運籌策劃,作為資金部的負責人,我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我沒有權力批貸款。”

  認為上司證言係非法證據

  馮偉在法庭上説,他原在工行當信貸員,于1991年調到中關村信用社的資金部,一進信用社他就被告知資金部可以繞過信貸部直接對外放貸,不用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當時信用社為了能多對外貸款,將吸收的大額存款放在信用社單設的賬戶上。

  1993年馮偉被任命為資金部經理,負責辦理對外放貸手續。信用社單設的直接放貸賬戶由霍海音支配。而這個賬戶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信用社非法吸收的存款,其存款利率的上限,都是由霍海音決定的,高於人民銀行同期的利率水平。信用社先後累計吸收了幾十億元的大額存款。“高進高出”是霍海音非法吸收存款和放貸的特點,對外放貸也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而按照國家規定,銀行的信貸部對外貸款必須按照人民銀行下放的指標,貸款要經過幾級審批。

  “信用社對外貸款只有霍海音有權力批准。只有他同意,資金部才能對外貸款。我只是負責貸款手續。專庫裏資金由霍負責,我們對貸款使用並不清楚。”馮偉交代,對於高息存款,霍海音規定了利率的上限是20%,他們就按20%往下談,下限也要高於人民銀行的同期利率水平。對於貸款審批和管理,資金部並不參與,但辦理貸款的手續由他們辦理。

  馮偉的律師指出,對於信用社發起決策吸收高額存款,馮偉並沒有參與,而發放貸款的權力也掌握在霍海音手裏,馮偉並沒有權力。“資金部包括馮偉是履行領導的指示,做具體的工作。”

  對於霍海音指認馮偉參與了非法放貸的證言,馮偉反駁稱“完全不對”。其律師指出,霍海音的證言是當時的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處民警曾岩所做的,企圖將責任推到馮偉身上,但曾岩之後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刑,因此霍海音有關馮偉的所有供述都是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截至發稿時,此案仍在審理中。

  背景鏈結

  行長霍海音被判死刑

  馮偉的上司霍海音在擔任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期間,違規攬得大量高息存款。作為信用社主任,霍海音集資金決策權、貸款發放權于一身。6年間,他多次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多次採取支付高額利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手段,非法拆借、發放貸款。

  1998年4月,霍海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抓獲,落網時其個人擁有24輛車、15套房。之後,霍海音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等罪名被判處死刑。

  法院認定他侵吞公款人民幣700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5674億元,還多次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人民幣3000余萬元的重大損失。此外,霍海音當行長期間,還以為單位謀利為名,多次採取支付高額利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手段,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了20多億人民幣的損失。

  霍海音一案牽扯了大量人員。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曾為成克傑、李紀周辯護的大律師張建中,他在代理霍海音一案的過程中涉嫌“偽證罪”被捕,後因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此外還有北京市公安局預審處民警曾岩,因在霍海音案中替其減輕罪責,後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刑15年。

  法院查明,霍海音和曾岩、張建中等合謀,意欲通過採用偽造虛假授權委託書的手段,轉讓涉案的大連奔德,以期在名義上形成霍海音違法發放貸款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已被挽回的事實,為霍海音減輕罪責。

  霍海音對一些房地産商非法放貸,其中還牽涉到北京森豪公寓騙貸案。該案的主犯鄒慶後被二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香港富商、富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國,也因非法佔有霍海音挪用銀行鉅款得來的一公司價值9.52億元的股權,犯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被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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