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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四處籌錢買30多套房 無法償還借款鋃鐺入獄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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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想辦法吸收來大量錢款,目的是投資房産,可如今,因無法償還借款而在監獄服刑的王某,卻連30多套房子也面臨“打水漂”。

  這忙忙碌碌的三四年,可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而這一切,只因房子的産權,都登記在他人名下。

  日前,王某將其中4人告上(浙江)寧波北侖法庭。再過兩天,這一系列案件的最後一個案子也將開庭審理。

  她訴稱四處籌錢買了30多套房子

  王某原來在寧波鎮海經營一家服裝店,2007年,她從朋友處得知,房産行業市場前景好,於是,她萌生了“通過炒房賺錢”的想法。

  但是,錢從哪兒來呢?她合計著,通過借錢的方式籌得一筆錢,再去買幾套房進行投資。

  王某在遞交給北侖法院的起訴狀中稱,她想方設法向親戚、朋友、同事借錢。

  為規避限貸政策,他們同意出借後,她又稱自己買的房子已貸款過了,不能再向銀行貸款,以此説服親戚、朋友和同事,將房子都登記在他們名下。

  當時約定,房子首付和按揭都由她付,以後房子漲價出售後的收益也主要由她收取。

  就這樣,她以實際出資人方式,在鎮海和北侖先後買了30余套房子。

  之後,因資金鏈斷裂,王某無法按時償還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司法機關羈押,並於去年底鋃鐺入獄。

  服刑期間,聽説有一個同事將小港的一套房子擅自出售了,她遂向北侖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確認其中四個人歸還她的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人”各有説法

  許某,是王某起訴的對象之一。他是王某店裏的員工,同意王某關於“有兩套房子登記在他名下”的説法。

  他回憶道,王某還在鎮海開店時,他就在她店裏工作。2007年7月的一天,王某突然開口跟他借錢。

  “當時我問她借錢幹嘛去?她説要到北侖小港買房。因她自己已登記買了房,再以她的名義去購房,銀行貸款批不出,所以她向我借錢時還對我説,要我配合,以我的名義去買房,房産證上登記我的名字,銀行貸款也由我去申請。但買房所需的錢全由她負責。”許某説,出於對老闆的尊重,他同意了這個做法。

  2007年8月,許某借給王某兩萬元錢。隨後不久,他和王某一起到小港購房。王某以他的名義訂購了兩套房子,由許某出面簽房屋的各種書面憑證,到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也是兩人一起去,後來他把房産證也給了王某。

  2009年3月,由於聯絡不上王某,許某的其中一套房貸已斷付,他只得自己掏錢還款。到當年9月,在一直無法收到王某房款的情況下,他終於想辦法借錢,將其中一套房子的17萬元銀行貸款還上了。然後,他到仲介登記對外出售,兩個月後,他將房子以24.8萬元出售。

  “還掉借來的錢,加上我自己付的房貸,還有王某向我借的錢,實際上將房子賣了後,我還是虧損的。”許某説,另外一套房子,他還沒有賣掉。

  王某的堂弟王某某,對於堂姐提出“實際購買人是王某的説法”並不贊同。他説,兩套房子都登記在他名下,都是他自己買的房子,他就是實際購買人,他只是向王某借錢了,跟所有權歸屬問題完全沒關係。

  王某起訴的另外一名被告賀某則認為,房屋是登記在她名下的,當然所有權就是她的。她母親與王某關係較好,曾借給王某10多萬元。王某給她付按揭,其實是還這筆錢的利息。房子是她的,與王某無關。

  而王某起訴的張某,則一直無法取得聯絡。

  法官提醒房産要登記在購買人名下

  王某在起訴狀中稱,房産登記于被告名下,僅是為了辦理銀行按揭貸款與被告協商而為,房産的實際購買人是自己,被告未經她同意,將登記在他們名下的房子佔為己有的方式,侵犯了她的權利。

  那麼,王某是否能拿到這些房産呢?

  在已審結的案子中,王某起訴賀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及許某則在法庭主持下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歸産權人所有,王某某、許某償還王某部分首付款及房貸。

  北侖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説明,部分按揭款還款的交款手續是原告在辦理,不足以説明原告是訴爭房屋實際産權人。

  審理此案的宋法官提醒大家,維護購買人的合法權益,房産還是應當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為了規避政策而採取的種種投機行為,是要不得的。(通訊員 盧江麗 黃宇 記者 王晨輝)

熱詞:

  • 房屋所有權
  • 買房
  • 不動産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