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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行賄多家結防所獲刑15年 刑期高於受賄醫生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7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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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歲的藥商王尊合在4年多的時間裏,先後向本市多家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所(下稱結防所)相關負責人行賄,總數高達307萬餘元。此案曾引致全市結防所大動蕩,多名受賄醫生因此獲刑。昨天記者獲悉,王尊合因犯有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以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U盤記錄行賄清單

  現年44歲的王尊合原是一名結核病醫生,經商失敗後做起了藥品代理商,挂靠在一家醫藥公司名下代理銷售甘肅天水岐黃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勞克”牌結核丸。他向結防所領導、醫生及有關人員以現金、禮品等形式行賄,推銷代理的産品,並將所有支出整理成一份88頁的清單記錄在一個U盤裏。

  去年5月11日,房山檢察院反貪局接到對王尊合的舉報,檢察人員起獲了這個U盤。U盤中記錄了本市多家區縣結防所所長、副所長及醫生受賄證據。據了解,很多人都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今年6月,檢察機關以王尊合涉嫌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多家醫療機構涉案

  法院查明,2006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間,王尊合分別向房山區疾控中心結防所等多家國有醫療機構推銷該藥品過程中,違背公平原則,為謀取藥品銷售競爭優勢,按照不同比例,長期暗中給予幫助其使用該藥品的人員和單位金額不等的藥品回扣。其中給予房山、宣武、昌平、朝陽、密雲等區縣結防所負責人郭小柳、王金玲、韓躍飛、劉秀雲、張闔英等人藥品回扣99.8萬餘元。

  在向西城區、石景山區、崇文區疾控中心結防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胸科醫院結核一科、結核二科等國有醫療機構推銷該藥品過程中,按照15元每瓶的比例,逐月根據上述單位的進藥量或用藥量,暗中給予各單位金額不等的藥品回扣,總額高達106.8萬餘元。

  此外,王尊合在向宣武區疾控中心結防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胸科醫院等單位推銷該藥品過程中,給予幫助他的具有處方權的醫生楊磊、韓佳穎、胡培安等人金額不等的藥品回扣,總額100萬餘元。

  刑期高於受賄人員

  王尊合認可起訴書指控的行賄數額,但辯稱這些回扣都是給的單位,只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其辯護人認為,王尊合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和行為。給回扣也是用藥方索要的,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應統一定性為對單位行賄罪。因為王尊合的本意都是給單位或者部門,而不是個人,而且在對各單位推銷藥品的過程中,都是直接找單位領導,不與下面大夫接觸。單位負責人不僅代表其個人,也代表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尊合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情節特別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單位回扣,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此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醫療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成立。

  雖然王尊合辯解他的回扣都是給單位的,是對單位行賄,但是證據表明,王尊合在向郭小柳、王金玲、張闔英等所長、科長推銷藥品過程中,是明知這些人對藥品進貨具有關鍵作用,而且郭小柳等人在本單位購進藥品過程中都起到了決定或幫助作用,因此這幾起都構成行賄罪。給醫生回扣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鋻於王尊合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罪行,屬自首,而且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尊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數罪並罰,作出上述判決。據悉,這一刑期高於此前已經被判刑的多名受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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