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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為顧客保管失物被冒領 法院判餐館負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0日 0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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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報訊 一名導演在餐廳吃飯後,將LV(法國著名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包遺落在椅子上,店員發現後暫為保管,不料卻被別人冒領。餐廳認為不承擔責任,被該導演告上法庭。昨天,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餐廳承擔保管責任,賠償該導演4000元。

  直接損失47886元?

  對於丟包的過程,當事雙方分歧不大。導演姜欣欣在庭審時稱,包內有現金、衣服、眼鏡、幾十張銀行卡和消費卡、錢夾、多個U盤、存儲卡、手鏈、充值卡以及大量的影視拍攝素材等物品,直接損失47886元。因為丟失素材涉及到原告與多位客戶的違約責任,間接損失不可估量。

  而餐廳方面認為,姜欣欣在離開餐廳一個多小時以後才回來領取財物,本身存在過錯。而且服務員將書包交給冒領者時,核實了包的顏色等特徵。姜欣欣沒有證據證明其所丟的包的價值,也無法證明其包內的物品真實存在及物品的真假。餐廳作為無償保管人,沒有義務打開包核實情況,並且在合理的範圍內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因此不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雙方有錯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將公文包遺失在餐廳,被告餐廳的工作人員拾得後,應妥善保管。但在他人冒領該包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冒領人的身份、拾得物品的內容進行核實,其重大過失行為是造成原告財産損失的直接原因。但原告未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對此事的發生亦有相應的過錯。

  對於包內物品,原告出示的購物證明不能證明包內物品的相關情況,故對於原告包內物品損失,賠償數額由本院酌情予以確定。法院最終判決餐館負責人賠償姜欣欣丟包損失4000元。

  判決後,姜欣欣表示對判決認定餐廳承擔責任予以認可,“賠償數額就沒法計較了,丟失的視頻都不便於外傳,我都已經賠了別人錢了。”而餐廳的代理人表示,將回去與負責人溝通。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新聞調查

  網友擔憂餐廳今後不再管丟失物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記者向多家餐廳諮詢,餐廳的反應不一。

  一家規模較大的餐廳表示,餐廳一般都有一套較為嚴格的流程,保管、協助客人認領遺失物品,比如讓客人説出一些包內物品特徵,在店內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包核對,以防有人冒領,如果客人不同意,將報警求助解決,因此從未發生過類似的糾紛,“因保管不當賠償客人損失,也是應該的。”

  記者此前有兩次將物品遺落在餐廳的經歷,認領過程都非常簡單,找到前臺後説明自己遺落的是什麼物品,服務員立即拿出交給了記者。其中一次是在一家快餐店,將水杯落在餐桌上,當記者返回尋找時,前臺人員稱沒有發現水杯,而後發現,餐桌已經清理乾淨,水杯就被放在調料罐旁,服務人員並未在意。這類中小型餐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店內並沒有對於遺落物品如何處理的規定,“沒想到幫客人保管東西,丟了還得算自己的。”工作人員説,看來以後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管理。

  不過也有一些餐廳老闆表示,雖然他們也願意保管好顧客的財物,但就怕遇到“碰瓷”的。如果一個不法分子假稱在餐館丟失財物,或者丟失100元卻自稱丟了10000元,萬一無法提供足夠證據進行反駁,是不是也得被迫賠償啊?“要是那樣的話,我們就寧願假裝沒看見顧客的丟失物。好心幫著保管,就因一時疏忽而吃個官司,真不值。”

  當記者提到“不理會顧客的丟失物可能也要負責任”時,上述餐廳老闆説:“我就説沒看見,誰能證明你的包丟在我這裡了?”

  不少網友也認為,該案的判決可能會産生一些負面影響,可能有點類似于“彭宇案”,都是好心,卻都被判賠償。“以後真擔心自己丟了東西後,餐館一口咬定沒看見過。吃虧的是我們這些普通人啊!”還有網友覺得不應苛求餐廳做到百分之百準確的審核義務,否則餐廳撿包的風險也太大了。

  律師説法

  故意不管遺失物應負法律責任

  北京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星對此表示,根據《物權法》第111條的相關規定,餐廳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妥善保管遺失物。餐廳在發現遺失物後,故意不管或丟棄是應負相應法律責任的。此外,餐廳如果選擇直接交給失主,應當檢查失主的相關信息與包內所有的相關信息是否一致,沒有相應信息的餐廳應留下失主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絡方式,以免發生冒領後餐廳無辜承擔責任的情況。

  “就本案而言,法院調查期間如果可以確認撿包地點和丟失地點為同一地,或可以確認在餐廳發現包後的保管期間存在脫離控制的情況的,則基本可以認定餐廳存在責任。反之,如果撿包地點和丟失地點不同,則存在包內物品被其他顧客拿走的可能,餐廳應基本免除責任。”李紅星律師説。他建議,餐廳最妥善的處理方式是在發現遺失物後第一時間通知警方,並將遺失物品交由警方保管,接受警方的現場調查。只要警方可以確定餐廳內員工無盜竊包內財務的行為,包內是否存在財務都與餐廳沒有關係,餐廳無須對此負責。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晨報記者 荀覓

熱詞:

  • 法院認定
  • 法院一審
  • 法院審理
  • 失物冒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