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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一批法規11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2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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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陳菲)一批法規11月1日起施行。從退役士兵安置、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到太湖流域百姓飲用水安全,國務院發佈的這些條例和百姓息息相關,將進一步保障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至4級殘疾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 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被評定為1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條例規定,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産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准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為3400萬個體戶提供更寬鬆環境

  《個體工商戶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取消了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一些不適當限制,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提供了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

  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人數限制;同時增加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例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範圍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條例放寬了經營範圍。暫行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條例根據國務院已有的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依法予以登記。條例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管理費。根據國務院2008年批准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精神,條例取消了徵收管理費的規定。

 

  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

  近日,國務院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從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時《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也一併修改施行。

  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徵辦法,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並相應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稅負水平,稅率為5%至10%,這次改革暫按5%的稅率徵收。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油氣資源稅收制度,取消了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徵收的礦區使用費,統一改徵資源稅。另外,考慮到國務院已批准從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礦資源稅稅率標準,此次條例修改,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礦原礦資源中單列,並將國務院已批准的稅率寫入條例。此次修改對煤炭等其他資源品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標準未作調整。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強化了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水源地,劃定保護區,建立保護區日常巡查、監測制度,拆除、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和垃圾場。

  條例建立供水安全應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建設能保證7天正常供水的應急備用水源,推進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供水項目建設。規範供水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組織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段要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發現水質異常時要立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條例明確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製革、酒精、澱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産項目;現有的生産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熱詞:

  • 退役士兵
  • 施行
  • 條例規定
  • 分散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