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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佈 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0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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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30日電 中國官方媒體新華社29日經授權發佈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條例》全文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複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熱詞:

  • 安置工作
  • 條例規定
  • 國防生
  • 報考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