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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2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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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佈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平時徵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 民 兵

  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於服兵役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第八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勳的,得授予勳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第十條 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 平時徵集

  第十一條 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週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第十四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徵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的,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 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第十七條 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因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士兵退出現役的時間為部隊宣佈退出現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條 士兵退出現役時,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出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徵公民,未被徵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四條 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五條 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

  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幹民兵組織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

熱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