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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濱州規定市民檢舉違法犯罪行為屬見義勇為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1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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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濱州10月28日電(王新 韓俊亮 劉聰 張淑麗)為獎勵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濱州市建立了見義勇為基金會,設立了專項資金,還出臺了《濱州市見義勇為保護細則》,並於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此《細則》是濱州市第一個關於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文件,為推動見義勇為事業提供了保障。

  鼓勵救死扶傷,五類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細則》公佈了五類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保護國家、集體、他人安全和利益的行為肯定算見義勇為。”濱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人員介紹説,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時,進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都算見義勇為。

  市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協助抓獲犯罪嫌疑人,為偵破犯罪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也算見義勇為行為。

  另外,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産權利的,也是見義勇為。

  “在他人遇險時,不顧個人安危,救死扶傷的肯定屬於見義勇為,救助落水市民、搶救車禍傷員的市民都應該得到鼓勵。”該基金會工作人員説,現在不少人害怕擔責不敢管閒事,這種社會風氣應該得到扭轉。

  見義勇為行為還包括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情形。

  見義勇為認定,應在一年內提出

  公民見義勇為行為可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或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確認。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的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對於見義勇為事跡突出的公民,也可直接向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舉薦確認。

  確認申請應當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特殊情況不超過兩年。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或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對見義勇為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和確認工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一般不超過60日。

  “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勞模待遇

  為爭取讓英雄“流血不流淚”,《細則》規定:見義勇為公民符合嘉獎、記功、授予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等獎勵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見義勇為公民授予的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英雄”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須報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獲得稱號者享受省勞動模範待遇。

  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濱州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授予“全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給予物質獎勵。

  獲得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公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入學、就業、入伍、工資晉陞、租住公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優先權。《細則》還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獎勵。

  見義勇為負傷,無條件搶救治療

  《細則》規定:公安、司法機關對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恐嚇、誣陷和傷害等報復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的,就診醫療單位必須無條件地及時搶救治療,不得推諉、拒絕救治或不負責任而延誤救治。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公民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收到見義勇為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及時為見義勇為公民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維護見義勇為公民的合法權利。

  因見義勇為致殘,可按國家傷殘撫恤辦理

  為解除見義勇為公民的後顧之憂,《細則》規定:見義勇為公民因傷治療、康復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單位應當視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見義勇為公民傷殘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工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

  犧牲的見義勇為公民,符合烈士條件的,根據國家《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公民因見義勇為經傷殘鑒定為殘疾人的,根據國家傷殘撫恤的有關規定辦理。

  見義勇為公民生活困難,及時給予救助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及其近親屬的勞動就業,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妥善安置。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及其近親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用等方面確有實際困難,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救助。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及其近親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公安、衛生等部門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見義勇為公民無工作單位、無固定收入且生活有困難的,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救助,見義勇為基金會給予一定的基金資助。

  傷害見義勇為者的,嚴厲處分直至追究刑責

  《細則》明確規定,對於傷害見義勇為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細則》確定的對見義勇為者的傷害行為包括:對見義勇為行為不及時確認或者確認失誤,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對見義勇為公民不及時救治的;拖延或者拒付見義勇為公民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的;對見義勇為公民或者其近親屬未予保密、保護,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公民及其近親屬的;對見義勇為公民不及時提供保障,推諉、拖延造成惡劣影響的;貪污、挪用見義勇為基金的。

 

熱詞:

  • 細則
  • 見義勇為英雄
  • 見義勇為人員
  •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