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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將搶險救災劃入見義勇為 犧牲至少獎40萬元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1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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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結束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並於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的範圍,並加大了獎勵力度,犧牲者可獲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獎金。

  搶險救災都是見義勇為行為

  《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條例》于1997年頒布實施,此次修訂特別擴大了見義勇為行為範圍,由社會治安領域進一步擴大。《條例》明確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特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的;同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産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的;抓獲或者協助有關機關抓獲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産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依法確認的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犧牲可獲年人均收入30倍獎金

  《條例》加大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獎勵力度: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1萬元以上的獎金;“見義勇為模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3萬元以上的獎金,“見義勇為英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5萬元以上的獎金。《條例》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獎金即40多萬元(2009年寧夏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025元);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獎金;因見義勇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由行為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上一年度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獎金。

  警方未及時保護將被追責

  《條例》細化了對見義勇為者的救助、安全保護等細則,擴大了對見義勇為的保護範圍,規定因見義勇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依法向致害人追償;有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適當補償。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或者犧牲人員的親屬,在支付住房租金、醫療費、子女上學費用等方面確有實際困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給予救助。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或者犧牲人員的親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減免有關費用。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因見義勇為受到誣陷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未提供及時、有效保護,造成損害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