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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職務侵佔案被告獲無罪判決 被評具表率作用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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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國內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判例還比較少見

  排除非法證據後被告人獲無罪判決

  佛山一起職務侵佔案被評價為有“表率作用”

    “我對於此案的判決持積極肯定的態度。”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日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不敢説這是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但應該説這是因為非法證據被排除之後,被告人被判無罪的第一案。”

    “事實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一年以來,實施效果並不理想,但是此案的判決卻為非法證據排除做了一個極好的表率作用。”陳瑞華説。

    是怎樣一起案件引起了學者的如此讚揚?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對這起案件進行調查走訪。

  總經理被舉報職務侵佔

    2009年5月13日下午6時許,正在廣東省佛山市一高爾夫球場打球的47歲商人程鎮捷被幾個身著便裝的陌生人塞進一輛小轎車絕塵而去。

    3天后,程鎮捷的家人接到電話通知,稱程鎮捷已被拘留。

    原來,程鎮捷是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的。原因是,程鎮捷被台灣飛將實業有限公司舉報,稱其涉嫌職務侵佔。

    而舉報程鎮捷的人,正是他在台灣的遠房表舅公,也是台灣飛將公司的負責人——李春重。

    據介紹,李春重所負責經營的台灣飛將公司是一家在台灣設立經營鞋材的企業。上世紀90年代初,程鎮捷被派往大陸任台灣飛將在大陸企業的總經理。

    在此期間,程鎮捷在佛山一帶投資創辦了幾家實體企業,但也都與鞋材相關。

    在程鎮捷看來,他與台灣飛將公司之間只是合作關係,根據約定,每年年底他會與該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銷售利潤。

    但作為台灣飛將的負責人,李春重則稱程鎮捷屬於台灣飛將公司的員工,在大陸所做的一切都應代表台灣飛將公司。也就是説,程鎮捷在大陸的一切財産都屬於台灣飛將公司。

    就是這樣的分歧,讓程鎮捷和李春重産生了種種紛爭。

    自2004年開始,圍繞著程鎮捷在大陸投資創辦的幾家企業的權屬問題,台灣飛將公司向佛山市的法院提起了長達數年的民事確權訴訟。

    民事訴訟經過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程鎮捷敗訴。程鎮捷不服,繼而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終,廣東省高院裁定原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啟動了再審程序。

    就在民事確權官司再審期間、尚無定論之時,李春重以程鎮捷涉嫌職務侵佔為由,向佛山市南海區警方報案。

  曾經“認罪”書寫悔過書

    2010年4月28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以程鎮捷涉嫌侵佔公司財物為由,向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起訴書中,公訴機關認為,程鎮捷于1994年入職台灣飛將公司,隨後被派往佛山市南海以台灣飛將公司名義開展業務,台灣飛將公司先後出資成立平洲飛將鞋材廠、銓達公司、和欣公司、廣州東達商行4家公司,台灣飛將對上述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監管,程鎮捷作為台灣飛將在大陸企業的總經理,受台灣飛將的委派對上述4家公司進行管理,有經手、管理上述廠企的職權。2004年8月,程鎮捷因與台灣飛將發生糾紛矛盾,遂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廠企脫離飛將公司的控制,將上述4家廠企共計人民幣2000多萬元的資産據為己有。

    在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中,包含一份很關鍵的口供,是程鎮捷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所作出的有罪供述。

    在口供中,程鎮捷親口承認,自己是台灣飛將公司的員工,1994年,他受公司委派到大陸考察。檢察院所指控的4家大陸企業都是台灣飛將公司投資興建的。程鎮捷還承認,自己侵佔了台灣飛將公司的財産。

    口供顯示,程鎮捷曾明確表示,他打算將手中剩餘的以及已經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産都返還給台灣飛將公司,並願意將自己先前購買並存放于某倉庫的價值500余萬元的鞋材作為贓款予以退賠。

    檢察機關還向法院提交程鎮捷親筆書寫的《退贓説明》和《悔過書》以及寫給李春重的信。在《悔過書》中,程鎮捷稱自己“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並感到十分後悔”,還稱自己願意將侵佔的所有財産退還台灣飛將公司,希望法院對其寬大處理。

    “我的上述行為造成了台灣飛將公司的財産損失,我對不住台灣飛將公司的李春重總經理……希望得到李春重總經理的諒解。”

    無論是口供還是《退贓説明》亦或是《悔過書》,字裏行間所呈現出來的,無一例外都是程鎮捷誠心悔過的認罪態度。光從這一點看,該案似乎已無可辯。

  認罪口供法院不予採信

    然而,待此案一審正式開庭時,程鎮捷卻當庭推翻了有罪供述,並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曾遭到刑訊逼供,所謂的《退贓説明》、《悔過書》等也是辦案人員事先擬好要求他抄寫的。

    檢察機關出示了部分審訊錄像,並出示了辦案人員自己寫的證明,以否認存在刑訊逼供。

    但程鎮捷詳細講出了遭到刑訊逼供的地點、內容,並露出了自己曾經受傷的腳趾。程鎮捷説,他腳上拇指的趾甲曾在遭受刑訊逼供時被打掉,由於趾甲和肉是後來新長出來的,所以顏色和其他的有所差別。

    作為程鎮捷辯護律師的田文昌當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依據兩高三部的證據規則審查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並要求對程鎮捷的傷情進行鑒定。最終,司法檢驗報告顯示,程鎮捷足部的傷情屬實。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今年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程鎮捷無罪。

    對於程鎮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法院經審理決定不予採信。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做了有罪供述,但是,被告人在庭審階段稱自己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且提供了相關的被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庭後法醫鑒定反映,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軟組織挫傷。雖然,法醫鑒定不能反映被告人受傷的具體時間及被告人的受傷是否因刑訊逼供所致,且看守所出具的入倉體檢表及審訊錄音錄像均反映公安機關沒有對被告人刑訊逼供,但是不能排除被告人庭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可能性。故被告人程鎮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不能採信。

    此外,圍繞控辯雙方的焦點——程鎮捷是否屬於台灣飛將公司員工和涉案4家廠企與台灣飛將的關係問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沒有提供任何直接證據,證明程鎮捷與台灣飛將公司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其他雇傭合同,其他的間接證據均是台灣飛將公司單方出具,不足以證實程鎮捷係台灣飛將公司員工。同時,由於台灣飛將公司拿不出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其出資設立了幾家大陸公司,而幾家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又顯示它們與台灣飛將無關,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幾家大陸公司由台灣飛將公司投資設立,且程鎮捷侵佔了上述公司財産的證據不足。

  檢察機關抗訴法院維持原判

    今年1月30日,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就程鎮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能否採信的問題,刑事抗訴書認為,程鎮捷在偵查階段基本對其係台灣飛將公司員工及侵佔台灣飛將公司在大陸所設立公司的財産的事實進行了一致、穩定的有罪供述。但是,在庭審過程中,程鎮捷提出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且提供了相關的被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辯解其供述及親筆悔過書均不屬實。為此,公訴機關調取了程鎮捷于2009年5月14日入南海區看守所時的體檢表,反映程鎮捷入倉時,體表無明顯外傷。法庭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委託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對被告人進行了法醫鑒定,反映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軟組織挫傷。雖然法醫學鑒定證實被告人的左足拇趾軟組織挫傷,但是無法證實傷情發生的具體時間,也無法證明程鎮捷的傷情係刑訊逼供所致。因此,也不排除被告人的傷情係由其他原因導致的可能性。另外,偵查機關提供了對被告人審訊的錄音錄像,在錄音錄像所反映的幾次審訊中,並沒有發現公安人員有刑訊逼供的存在。結合以上分析,本案可以排除程鎮捷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從而採信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8月18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近日,佛山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意

    “針對這件案件來説,可以説被告人的口供這樣的直接證據不被採信,那麼檢察機關的整個證據鏈就面臨斷鏈,對於案件的最終走向起到了關鍵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説。

    陳瑞華稱,目前國內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判例比較少。當被告人或辯護人在法庭上對指控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特別是主張該證據係採用違法手段獲取時,證明該證據為合法取得的責任就轉移給了檢察機關,但是目前檢察機關的證明責任還有待加強,拒絕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或不出示同步錄音錄像或出示剪接過的同步錄音錄像等現象還是很普遍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還需要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證據展示制度、法庭對質制度及聽證制度等其他配套制度的保障,要消減書面印證的負效應,確保偵控機關如實舉證,確保法官正確裁判。陳瑞華説。

    (法制日報記者 趙麗)

責任編輯:溫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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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東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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