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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稱適度訴訟化改造讓死刑復核更加公正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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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今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廣東省珠海市一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黃某進行了遠程提訊。                 (資料圖片)

  如何讓死刑復核更加透明公正,盡可能地避免錯殺,是近年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熱議的話題,也是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死刑復核由法院“一家獨唱”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最近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參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把死刑復核進行適度訴訟化,從原來封閉式的、帶有濃重行政審批色彩的模式轉變為多方參與,程序正當性顯著提高,是刑事訴訟一大進步。

  死刑案件一律訊問被告人

  2007年3月,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意見規定,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原則上應當訊問被告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則規定,“應當訊問被告人”,避免了不訊問之例外。

  對於這一變化,陳光中表示支持。他説,訊問死刑案件被告人是非常必要的,對於不服判決或有異議的被告人,給其一個充分向最高審判機關的法官當面申辯的機會,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服判的,訊問也體現了程序上、人性上的關懷。

  有人存在這樣的疑問:一律訊問固然是好,可當前是否具備條件?最高法是否有足夠的人員開展這項工作?

  陳光中認為,大多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不存在問題,畢竟死刑案件被告人一般都關押在地市一級看守所,且死刑復核收歸最高法後,相應增加了一批編制。但對於一些偏遠地區而言,確實存在路途遠、復核法官緊張的問題,“我看到最高法正在推行遠程視頻訊問,效果不錯,可以有效緩解這一難題”。

  但他同時也強調,遠程視頻訊問應適用於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服判的死刑案件,不贊成推廣至所有死刑案件。

  辯護人意見聽取與否存疑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死刑案件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規定,一度讓很多律師興奮不已。但仔細咀嚼文字後,一些律師又樂不起來了——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應當”兩字是否涵蓋了“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陳光中認為“應當”涵蓋了後者,就是説,辯護人提出意見的,法官必須安排時間聽取。可他又擔心,司法實踐中理解會出現歧異。他希望刑訴法正式出臺時,在“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前加上“應當”兩字,使立法更加準確、嚴謹。

  還有律師擔心刑訴法確立這一規定最終也會止于書面,以往司法解釋中已經規定“死刑案件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但實踐中落實較差。

  “對於不執行怎麼辦?如何制裁?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甚少,只能期待將來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比如法官不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輕者進行批評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可追究法律責任。”陳光中説。

  在死刑案件辯護制度中,陳光中更關心的是法律援助能否覆蓋死刑復核。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檢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但上述表述對於法律援助是否覆蓋至死刑復核還存在疑問,實踐中各方理解可能會産生偏差。我認為法律援助介入死刑復核是天經地義的,希望在修改時進一步明確。”陳光中表示。

  最高檢有權監督死刑復核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檢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見。這一條文引起了熱議。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除了稱讚之外,公眾存在疑問主要有3方面:可以提出意見,“可以”措辭是否太弱,能否用“應當”?條文規定是否過於簡單,檢察機關如何介入監督?是否會出現只監督“該殺沒殺的”而忽視了“不該殺的殺了”?

  對此,陳光中解釋説,可以監督説明監督死刑復核是最高檢的一項權力。現實中,也不是每一起死刑復核都需要監督,而是對有必要監督的才介入監督。

  對於條文過於簡單,陳光中認同這一説法。他説,由於各方對這一問題很難達成一致,要將條文規定得很詳細比較困難,但至少應該加上一句“最高法應當為最高檢對死刑復核監督提供保障”,比如對於死刑案件中的重大、疑難有爭議案件,應及時向最高檢通報;最高檢提出對某一死刑案件調卷要求的,最高法應配合送卷等。

  陳光中提醒,最高檢監督死刑復核,預防“該殺沒殺的”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避免“不該殺的殺了”,至少要將後者放在與前者同等重要的位置,不可偏廢。

  “最高檢通過監督死刑復核程序是否合法,結果是否公正,可以進一步避免錯殺的發生。”陳光中認為。

  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權益

  陳光中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擬定時,一開始並未涉及死刑復核的問題。當時包括他在內的學術界以及部分司法實務界在很多場合都強烈呼籲:死刑復核程序改革一定要寫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

  “幾乎直到草案最終定稿時,才出現了死刑復核的內容。我們這才松了一口氣。”他透露説。

  在他看來,這些年死刑復核改革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現在將成果寫入刑訴法正是時機。

  除了多方介入死刑復核外,陳光中認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法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規定,也有利於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權益。

  他進一步解釋説,以往司法解釋規定,最高法不能改判死刑復核案件,不予核準後,改判的任務交給了省法院,省法院可能發回中院重審,即便一些案件存疑或不該重判,最終也可能改判死緩或無期徒刑了事,不利於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法可以直接改判後,解決了這一問題,對及時保護被告人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關於死刑復核的內容,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有一些地方還有待完善。”陳光中最後説。

  本報北京9月19日訊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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