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五院部:聯合發新規 規範死刑案證據認定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30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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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證據規則發佈: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五部門就"死刑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規定"等答問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30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以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是中央確定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中央政法機關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制定的兩個《規定》,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誌。

    從總體內容和框架來看,兩個《規定》與時俱進,對我國刑事訴訟證據制度有重要創新。《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僅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嚴格規範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僅強調了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範。切實把兩個《規定》貫徹好、執行好,對於提高執法辦案水平,預防冤錯案件的發生,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明確:暴力取得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問:《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部分規定了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與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相比,這些規定有哪些重大變化?

  答: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明確了對於明顯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予以排除。這是《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增加的新內容。包括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沒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鑒定機構業務範圍的;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説明的等等,《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確立了意見證據規則。《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2條第3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意見證據的規定。在辦理死刑案件中明確這一證據規則,有利於規範證人如實提供他們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的證明活動,避免將證人自己的猜測、評論、推斷作為其感知的事實,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判斷。

  第三,進一步確立了原始證據優先規則,明確規定不能反映原始物證、書證的外形、特徵或者內容的複製品、複製件應予排除。規定這一規則,目的在於促使偵查機關更加努力地收集最具有真實性的原始證據,從而更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實體公正。

  第四,確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詞證據規則,規定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在辦理死刑案件中規定這一規則,從實體上説,更有利於保障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從程序上説,更有利於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質證權利。這一規定明顯強化了控辯雙方特別是控方做好證人出庭作證工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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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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