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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三方面規定嚴禁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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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樊崇義

  《法制日報》記者

  杜 萌

  對話動機

  十幾年來,學界、專家同實務部門對刑訴法修正案內容進行了持續不懈的調研工作和實證研究,積累了大量成果。2008年,中共中央發佈了第二輪司法改革的4大專題、60個項目,時至今日,共有50多個項目得以完成並出臺了30多件司法解釋。

  8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草案公佈後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法制日報》記者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話題與全程參加修正案草案論證的樊崇義教授進行了對話。

  對話

  平衡理念是立法精髓之一

  記者:去年5月,在談論即將出臺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時,您説這是“刑訴法修改的一個前奏,吹響了刑訴法修改的號角”。眼下,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全國人民徵集意見,您最想表達的個人觀點是什麼?

  樊崇義: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我們運用了哲學觀中的平衡價值理念,即如何在正確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關係中實現兩者的平衡。具體來説,中國社會正處在轉型時期,刑事犯罪不斷攀升,嚴厲打擊和懲罰犯罪有益於社會穩定。但是,懲罰犯罪又要注意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內容確實體現了這一點。但是,對這一問題,人們有不同看法。

  記者:不同看法都有哪些?

  樊崇義:有人提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內容太超前了。在他們看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利的規定太多、太具體,今後有些工作就沒法幹了。

  記者:這種擔心是不是認為草案規定可能會削弱實際工作中懲罰犯罪的力度?

  樊崇義:應該看到,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為了貫徹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保持社會穩定,根據現實需要,在偵查手段上增加了技術和秘密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手段,嚴密和深入地細化了強制措施,新增加了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執行禁止令以及電子監控手段,還增加了貪官外逃或死亡後違法財産的處理程序。可以説,體現嚴厲打擊的具體內容有很多。再比如,我們對於訊問,嚴格規定了訊問時間,適當延長了審判期限,這都是為了關照司法機關辦案,不是説只考慮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沒有考慮到實際辦案的困難。

  記者:怎樣才能全面、正確理解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精神呢?

  樊崇義:所謂全面、正確理解還要加上客觀和辨證兩個詞。簡單地説,就是如何在刑訴法修正案中真正做到懲罰犯罪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並重,既注意刑事訴訟中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當前我國面臨的問題是,既要推進民主法制向前,又要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在推進和解決這對矛盾中,我們既要站在世界的立場上放眼時代發展的潮流,又要運用辨證思維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避免狹隘、片面的思維方法。這是我們正確學習、理解、領會修正案草案精神的方法。

  記者:有報道稱,研討草案時,學者之間、學者與實務部門特別是偵查部門之間存在分歧,您覺得應該從哪個角度來認識並消除分歧呢?

  樊崇義:我們並非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不反腐敗,而是要依法嚴打、依法嚴厲懲處,要科學地嚴打、依法懲罰,就必須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這就涉及到我前面提到的平衡理念,這算是我們這次立法的精髓之一。

  辯護制度體現法治進步

  記者:15年前,您參加了我國刑訴法第一次修改的工作。從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立場參照歷史發展,您認為這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變化?

  樊崇義:這次,我們在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方面最突出的有兩點:一是強化和完善了我國的辯護制度;二是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記者:“強化和完善了我國的辯護制度”的規定有哪些具體體現?

  樊崇義:把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從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這體現了將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理念切實落實到法條中。我們國家在辯護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中有3次進步:第一次是刑訴法典誕生,規定律師在開庭前7天介入;1996年刑訴法修改時,把律師介入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這一次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把律師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

  記者:這3次進步獲得了什麼樣的成效?

  樊崇義:一句話,訴訟偵查階段律師要介入,意味著刑事訴訟不能一家説了算。近代和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標準就是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的科學組合。修正案草案規定律師從偵查階段介入訴訟,這樣就把1996年刑訴法修改中律師介入“幫助幫助、諮詢諮詢”的角色,變成擁有實實在在的辯護地位。從第一次訊問採取強制措施起,就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你如果因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我們擴大了司法援助的範圍,由國家來幫助你。

  記者:您怎樣看待律師在訴訟偵查階段介入的意義?

  樊崇義:把律師在訴訟偵查階段介入寫進草案,這反映出民主與法治的進步。

  記者:在討論修正案草案時,有律師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表示質疑,認為既然規定了律師可以在訴訟偵查階段介入,又對介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這三類案件進行限定,這是以介入為名,以不介入為實。

  樊崇義:首先要肯定的是,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這三類案件外,律師在訴訟偵查階段都能介入,只有這三類案件當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我認為,這只是律師介入偵查的一種例外情形,這種例外一是由於這三類案件的犯罪性質嚴重,尤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犯罪;二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由於我們現在的偵查能力、偵查手段、偵查技術還不那麼完善和先進,對那些關係到國家和民族利益的重大案件作適當限制,這也是世界許多國家的做法。不少國家的反恐法對律師介入都有特別規定。如果以種種藉口不叫律師介入,出現任意擴大限制律師介入案件的範圍,阻礙律師介入的情形,這當然是錯誤的,是不允許出現的。

  嚴密防範刑訊逼供

  記者:您剛才提到,此次草案中還有一個亮點,“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樊崇義:這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證據制度上的具體體現之一,它是對刑訊逼供在訴訟程序上的一項制裁措施。與此相適應,草案還強化了控告一方的舉證責任。過去在這方面執行得比較混亂,這次除法律規定財産來源不明這一種情形之外,明確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不負舉證責任;具體體現之二,我們確立了訊問過程中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具體體現之三,我們在嚴禁採用非法手段蒐集證據基礎上加大保護力度,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即不得強迫任何一個公民自己證明自己有罪。

  記者:草案公佈後,公眾注意到,草案為嚴禁刑訊逼供還規定了許多相關措施。

  樊崇義:是的。比如説在偵查方法和程序上,有哪些地方體現了尊重和保障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精神和原則呢?一個是明確了拘傳、傳訊、訊問的地點,合法地點是看守所,不能在辦案場所或是非羈押場所進行上述活動。以往那些非正常死亡都發生在看守所以外。我們在時間上明確規定12個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到24小時,不能搞連續審問,不能幾天幾夜搞疲勞戰。草案還規定在24小時內要給予充分的休息時間和飲食時間,不讓犯罪嫌疑人吃飯睡覺等行為在此次草案裏是被明令禁止的。為嚴禁刑訊逼供,草案中還有許多相關措施,這一系列措施對嚴密防範刑訊逼供構成了完整的機制。

  記者:您過去曾介紹過,從延安整風到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刑訴法頒布並經過修正都提及嚴禁刑訊逼供。但如何嚴禁,法律沒有規定出切實的具體條文。這一次是不是有所改進?

  樊崇義:這一次有了很大進步,從立法上已經形成了一個禁止刑訊逼供的完整機制。當事人不僅有了一項不得強迫其自證其罪的權利,還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規則,更有具體防範刑訊逼供全程錄音錄像的法律制度及措施,這一切構成了嚴禁刑訊逼供的機制。我相信,修正案憑這三方面的法律規定就能夠基本解決刑訊逼供的問題。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刑訴法
  • 修正案草案
  • 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