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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拐16年向人販子索賠 法院只支持判賠28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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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1993年,6歲的甘林被拐騙至福建並販賣。2009年,他有幸找到親生父母,次年人販子落網,被判刑6年。被拐16年,重慶小夥兒甘林狀告人販子索賠精神損失費17萬元和當年的服裝損失費28元,法院只支持後者的訴訟請求。甘林支付訴訟費90元,賠了62元,提起上訴。今年8月23日,二審開庭,但還未宣判。

  1993年,甘林6歲。他的父親甘正洪正當壯年,領著一幫重慶老鄉在廣州的建築工地包工程,熱火朝天地創業。

  一次好心施救,甘正洪從火車站撿回一名自稱 “陳國龍”的人。當年9月4日,“陳國龍”與另一名工友將甘林拐騙至福建出手,標價5500元。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甘林在網上發佈尋親信息,與甘正洪的尋子信息“相遇”了。

  半年後,邱文龍(當年的“陳國龍”)被抓。2010年12月,邱文龍因拐賣兒童罪,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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