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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被拐16年 被判獲賠28元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3日 1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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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年,年僅6歲的甘林被父母帶至家中的人販子輾轉拐賣,約16年後,他得以與親生父母團聚。去年底,人販子邱文龍落網並被判刑6年,甘林的親生父親甘正洪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索賠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粉紅色衣服的損失。6月2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邱文龍賠償甘正洪一家經濟損失28元。

  新聞

  回放

  引狼入室愛子被拐 苦尋16年終團聚

  1993年,甘正洪在廣州火車站附近遇到一個自稱“陳國龍”的人,稱其在火車上被劫,錢包、衣物等都丟失,且身無分文。當時,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讓他在自己負責的工地上幹活,並與他們家人一起吃飯。然而,當年9月4日,“陳國龍”在工地幹滿一個月,領完工資後,卻與另一名工友張某將甘林(現名吳志堅)拐騙至福建。

  甘林回憶説,他在“陳國龍”家住了兩個月後,被賣給了一戶姓亦的人家。在亦家住了七八個月後,由於亦家添子,且家境並不富裕,他又被贈予當地一位姓吳的知識分子家中,因吳家當時只有一個女兒,因此對他很好。

  愛子被拐後,甘正洪一家四處尋找,夫妻倆甚至散盡家財、一度舉債。2008年,時年21歲的甘林在網上發佈相關尋人信息。而此時,甘正洪一家在添置新電腦後,也讓他們的小兒子在一個名叫“寶貝回家”的網站上發佈尋子信息。最終,他們在網上相逢,並於2009年6月17日團聚。2010年,根據提供的信息,警方在江蘇一收費站將邱文龍(當年的“陳國龍”)抓獲。2010年12月,邱文龍因拐賣兒童罪,被判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隨後,甘林的親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邱文龍賠償17萬元精神損失和28元經濟損失。

  庭審

  直擊

  未支持精神損失費 法院僅判賠28元

  對於為何請求法院判賠28元的經濟損失,甘正洪在法庭上稱,當時,甘林被騙時年僅6歲,他當時身著一套嶄新的粉紅色衣服。這套衣服是他被拐騙的前幾天剛由他的母親楊治芳花28元購買的。

  “衣服雖然只值28元,但它是原告心中最深刻、最美好的記憶。小甘林穿上那套衣服後歡天喜地的形象,從此定格在原告夫婦的心裏,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和永遠的痛。”甘正洪説。

  “10多年來,我們多次輾轉廣東、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尋找自己的兒子,又因為丟失兒子而深深自責,事業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無法估量的損失。”此前在法庭上,甘正洪夫婦請求法院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

  昨天上午,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對甘正洪、楊治芳、甘林3原告提出的17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他們主張的衣服的經濟損失28元,被告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支持。此外,本案的受理費100元,原告負擔90元,被告負擔10元。

  被告邱文龍因正在服刑,缺席了昨天的宣判。而接到判決書後的甘正洪夫婦當即表示要上訴。